6.3 基礎設施
組織應確定、并維護為實現產品的符合性所需的基礎設施。適用時,基礎設施包括,如:
a)建筑物、工作場所和相關的設施;
b)過程設備(硬件和軟件) ;
c)支持性服務(如運輸或通訊或信息系統)
以上是2008標準條款,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C) |
支持性服務(如運輸或通訊或信息系統) |
支持性服務(如運輸或通訊) |
增加 |
條款分與理解
組織應識別、提供和維護為實現產品符合性所需設施,包括辦公生產場所、設備、工具相應的設施。 包括與場所相關的設施,如:水、電、風、氣的供應,交付后的維護網點、通信設施、信息系統(ISO 已經注意信息時代,信息技術運用和發展)和運輸設施等。
組織對其基礎設施的需求和要求應按產品實現過程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來識別,確定提供并運行維護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