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記錄的控制
應控制所建立的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
記錄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以上為標準條款)
(以上為標準條款)
記錄指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文件。記錄所提供的信息作為采取糾正措施和預 防措施的依據。記錄要遵循必要性。真實性,可塑性,規范性原則實施。所以組織要控制好相關記錄。
(1)記錄控制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進行控制。
(2)組織應對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進行控制。
(3)本標準所要求的記錄有:管理評審記錄,教育和培訓記錄,產品要求評審記錄,設計/開發輸入 記錄,設計/開發評審記錄,設計/開發的驗證記錄,設計/開發的確認記錄,設計/開發的更改記錄,供方 評價記錄,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確認記錄,產品標識記錄,顧客財產發生異常記錄,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校 準和驗證結果記錄,內部審核記錄,產品監視和測量記錄,不合格控制記錄,糾正措施,預防措施記錄等。
(4)記錄的檢索和歸檔可采用任何方法和硬拷貝,電子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