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給出涉及的幾個概念,一個是“裝置”的概念,這個是2000版標準的用語,但在ISO9000標準和ISO 組織其他標準中,未見其定義,在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中,概念基本上等同于“設備”或設備的一類,當然,從外延上講,大家會視其為一類機械構造或其附件,能完成某種功能,不會將其外延伸展到“標準文件”方面,因此當時在整個學術界和應用領域并未產生上述的“新觀念”,當然,2000版標準也明確其外延包括“計算機軟件”,這在理解上也無困擾,實際上,在現代漢語詞典上給出的“軟件”的定義,本身即指“為了運行、使用、管理、維修和開發計算機而編制的各種程序及文檔資料的總稱。包括匯編程序、編譯程序、計算機的監控管理程序、調試程序、故障診斷程序、程序庫、操作系統、數據庫、各種維護使用手冊、程序說明書等。”即“軟件”本身就是“計算機軟件”,其實本無作為定語強調的必要。作為計算機軟件,本身無法獨立完成“監視和測量”活動,必須借助硬件環境,構成一整個硬件系統,才能完成功能,軟件實際上只是一整套監視和測量有形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已,作為整個完整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實際上仍是一個物化的硬件設備,標準只是對這個組成部分,因為其在“計量確認”方面的特殊性,給出了特別說明而已。后來待2008版標準發布,開始以“設備”代替“裝置”,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設備”的概念是:滿足生產或生活上所需的成套建筑、器物等,顯然也是指一種物化的硬件,而在ISO9000標準中給出了“測量設備”的定義,即“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須的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或輔助設備以及他們的組合”。關于這其中所指“測量標準”,是否可視為包括“用作測量和檢查的標準文件”呢?本人揣度,可能此即為產生上述“新觀念”的由來之一。
順帶著補充一下“監視”和“測量”兩個概念的區別,有助于下文闡述的理解,監視——從旁嚴密注視、觀察(漢語詞典),和上文所述“測量”相比,監視通常用于被關注的特性在某一個時間段內會發生變化的場合,如反應爐的溫度監視,而測量一般用于被關注的特性在設置的測量時點上固化和穩定,如:加工好待檢的金屬工件的長度,監視是一個時間段的行為,目的是持續的確認符合要求,而測量往往是指一個時間點上的活動,在特性已經固化的時候開展,并相信在交付之前不再會變化,而監視也常常由一系列在時間上有專門安排的測量活動構成,比如說酒店的大堂經理每天用白手套檢查一下大堂公共休息沙發的覆塵情況,管理員每隔2小時記錄一下庫房的溫濕度等。
現在我們來看看,我們實際上完成一個完整的監視和測量活動的過程,我們發現,我們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僅僅依靠人進行,不依靠任何設備,比如:珠寶加工廠的品檢員做翡翠成品的外觀QC,或設計院的技術負責人批準某個設計構思/解決方案,這時候,經過授權和批準的品檢員 /技術負責人以自身的經驗和能力作為“標準”;二是由人依據文件化的“標準”進行,不依靠“設備”,比方說:工地安全員依據JGJ59-99系列安全檢查表執行檢查;依照法定材料價格標準/預算定額對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校核,等等;第三類就是由人操作設備,依據文件化的標準來進行監視和測量。這其中涉及的三個要素——人、用作監視測量的標準文件、設備,實際上都涉及到一個是否滿足“預期的”監視和測量效果要求,這個預期的效果,在標準7.6中的表述是“為確保結果有效”,當然,標準7.6僅僅只針對“監視和測量設備”,而從整個監視和測量活動來說,其他兩個因素,人和標準文件,實際上都有類似的要求,我想,這應該是上述“新觀念”得以產生的又一個原因吧。
但我仍不認同此看法,試述如下:
在整個標準的應用層面,應該說各個條款、要素的涵蓋范圍和之間的邏輯關聯,已經是非常成熟了,各個體系過程各司其責,而又互為輸入輸出,構成一個系統的、目標明確的、邏輯連貫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會產生未能覆蓋的/遺漏的過程或者重復接管的活動,針對以上有關監視和測量的三個要素而言,對其滿足監視和測量有效性要求方面的能力確認,標準實際上都有相關要求,比如說,標準在5.5.1、6.2中,描述了對“人”這個因素的能力和職責要求,其中自然也包括了關于實施“監視和測量”的崗位的人員能力確認——從組織的最高管理者(也即監控者)總經理開始,到組織的績效考核人員直至基層的比如采購檢驗員、工序拉長等等,都有確認能力的要求,而在標準的4.2、5.6、7.1、7.3等條款,都對文件的持續適用性的滿足,提出了施加識別、批準、評審和更新/作廢的要求,這些文件,自然包括“用作監視和測量標準的文件”,而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所有的質量體系文件(記錄除外),都可作為質量體系監視和測量的“標準文件”,比如用于內審或法定要求符合性審查。
而標準7.6條款,則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這個要素,對其能力的確認,作出要求,包括校準和/或檢定(驗證),如果按照“新觀念”,我們發現,標準在此發生了“重復接管”的情況,即這個“用作監視和測量標準的文件”的適用性確認的控制,出現了標準適用上的重疊。
當然“新觀念”的支持者還會說,僅依照文件本身的控制手段,不足以充分,但真的是這樣嗎?
從2000版標準十年來的應用實踐上來說,并未見前版標準對該類文件的控制不充分的系統反饋,也未見有人呼吁在此方面應對標準進行針對性的修訂。應該說,目前為止,本人還未見哪個貫標組織自發的按照“新觀念”實施標準,并認為理當如此的。
接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推演——標準的文件控制內容,包括了對內部文件的編制、審核、批準、持續反饋和評審、修訂改進和對外部文件的識別、評審納入、持續的版本狀態跟蹤和更新等控制手段,并且,標準并未提出具體的控制措施加以限定,給各個類型的貫標組織更靈活的使用標準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實際上可采用的控制手段,早已覆蓋了標準7.6中“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的要求,或者說,標準中的有關文件的控制措施,并不限定你運用標準7.6中的相關要求,類似于此的情況標準中還有——比如在“產品實現過程的策劃”中,可以運用7.3條款的相關措施和要求,但同樣并不意味著你就要保留7.3條款——是否保留7.3條款?始終取決于是否存在著“產品的設計和開發”活動和責任,而不是其他。
在實踐層面,你將會發現,如果你給“用作監視和測量標準的文件”的校準和檢定編寫一個控制文件,它將非常“契合”的相融在文件控制程序和相關作業指導書中,而不是有關7.6的控制文件——在下寡聞,至今也沒有看到一個好的范例。
統而言之,在將標準運用于組織的管理實踐的過程中,一是需要規范的理解標準條紋及其相關術語/定義的內涵,嚴格執行標準框架,不應有過度的釋義和發揮,才能防止在實踐過程中,產生混亂和糾結;二是在實踐中給予驗證,以滿足在貫標應用層面上的真正需求。
最后,來ISO的技術委員會的相關信息表明,ISO并未支持前述之“新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