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企業審核時,經常聽到針對ISO 9001標準7.6條款要求的抱怨:“按標準要求,每件計量器具都要定期檢定,花費太大了!”確實,對某些計量器具而言,檢定一件的費用并不比買一件少,幾年下來累計費用十分可觀。不管如何,當審核員發現有些計量器具沒檢定時,必然要開不合格報告。對此,企業叫苦連天。很多人認為,這是由于企業和對標準要求有誤解所造成的。
于是,大家大聲疾呼;"要正確理解7.6條款的要求!"紛紛研究“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7.6條款涉及的術語和有關問題”、“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討論“測量設備控制的審核",分析“審核7.6條款存在的幾個誤區"等。
筆者認為,為了正確理解7.6條款的要求,需要注意其中的五個詞語: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校準、或、檢定。
"為確保結果有效"是前提。對測量設備的控制、校準、檢定,都應該以確保測量結果有效為準則。
"必要時"是條件。測量設備不是必須校準或檢定的,而是在必要時進行校準或檢定。
‘’校準”與“檢定”是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
“或’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并列和可選擇的關系。針對不同的情況應選擇不同的方法,不一定全用檢定的方法。
明確了這五個詞語,企業就可以根據7.6 條款的要求進行如下的策劃:
我們有哪些測量設備?
哪些測量設備需要校準,哪些需要檢定?
哪些或何種情況下需要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哪些需要進行周期校準或檢定?
哪些既需要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又需要進行周期校準或檢定?
對于需要周期校準或檢定的,其校準或檢定的周期各是多少?
校準或檢定有無可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
如果不存在可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應該依據什么標準進行校準或檢定?
這種策劃,體現了ISO9001標準關于“必要時”的要求。根據策劃,企業不必把所有計量器具全部拿去檢定,既能確保結果有效,又不多花錢。
這樣的策劃雖然符合標準的要求,而且能確保結果有效,但在企業卻行不通。企業不僅要執行標準,還要遵守法律。因此,在按照ISO 9001標準關于“必要時”的要求,分析校準或檢定的必要性時,不僅要考慮“確保結果有效”,還要考慮法律的要求。
我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所有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定期檢定。
其實,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只靠定期檢定是不夠的,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也是必要的,《計量法》并不禁止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因此,企業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并進行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又要為確保測量結果有效而按ISO 9001標準的要求進行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這樣一來,對企業就更麻煩了。
筆者認為,問題的焦點是我國《計量法》與ISO 9001標準之間在計量活動方式上的差異。
《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對于這項規定,《計量法條文解釋》進一步明確為:“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是指從計量基準到各等級的計量標準直至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程序所作的技術規定O”由此可見,我國規定的計量檢定是以國家計量基準為源頭,按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規定的程序自上而下進行量值傳遞。
IS0 9001標準7.6條款要求的校準或檢定,屬于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
量值傳遞和量值溯源是兩種不同的計量活動。量值傳遞一般以政府的行為為主,具有強制性。量值溯源一般以組織的自主行為為主,不具有強制性。我國計量活動屬于量值傳遞,而國際計量界廣泛使用的是量值溯源。
為了發揮政府和企業兩方面的積極性以及與國際標準接軌,建議修改我國《計量法》。 對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量值傳遞,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量值溯源。這將有利于計量器具量值的統一和準確可靠,也有利于節約費用。
于是,大家大聲疾呼;"要正確理解7.6條款的要求!"紛紛研究“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7.6條款涉及的術語和有關問題”、“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討論“測量設備控制的審核",分析“審核7.6條款存在的幾個誤區"等。
筆者認為,為了正確理解7.6條款的要求,需要注意其中的五個詞語: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校準、或、檢定。
"為確保結果有效"是前提。對測量設備的控制、校準、檢定,都應該以確保測量結果有效為準則。
"必要時"是條件。測量設備不是必須校準或檢定的,而是在必要時進行校準或檢定。
‘’校準”與“檢定”是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
“或’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并列和可選擇的關系。針對不同的情況應選擇不同的方法,不一定全用檢定的方法。
明確了這五個詞語,企業就可以根據7.6 條款的要求進行如下的策劃:
我們有哪些測量設備?
哪些測量設備需要校準,哪些需要檢定?
哪些或何種情況下需要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哪些需要進行周期校準或檢定?
哪些既需要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又需要進行周期校準或檢定?
對于需要周期校準或檢定的,其校準或檢定的周期各是多少?
校準或檢定有無可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
如果不存在可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應該依據什么標準進行校準或檢定?
這種策劃,體現了ISO9001標準關于“必要時”的要求。根據策劃,企業不必把所有計量器具全部拿去檢定,既能確保結果有效,又不多花錢。
這樣的策劃雖然符合標準的要求,而且能確保結果有效,但在企業卻行不通。企業不僅要執行標準,還要遵守法律。因此,在按照ISO 9001標準關于“必要時”的要求,分析校準或檢定的必要性時,不僅要考慮“確保結果有效”,還要考慮法律的要求。
我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所有計量器具都必須進行定期檢定。
其實,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只靠定期檢定是不夠的,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也是必要的,《計量法》并不禁止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因此,企業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并進行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又要為確保測量結果有效而按ISO 9001標準的要求進行使用前的檢定或校準,以及除檢定之外的校準。這樣一來,對企業就更麻煩了。
筆者認為,問題的焦點是我國《計量法》與ISO 9001標準之間在計量活動方式上的差異。
《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對于這項規定,《計量法條文解釋》進一步明確為:“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是指從計量基準到各等級的計量標準直至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程序所作的技術規定O”由此可見,我國規定的計量檢定是以國家計量基準為源頭,按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規定的程序自上而下進行量值傳遞。
IS0 9001標準7.6條款要求的校準或檢定,屬于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
量值傳遞和量值溯源是兩種不同的計量活動。量值傳遞一般以政府的行為為主,具有強制性。量值溯源一般以組織的自主行為為主,不具有強制性。我國計量活動屬于量值傳遞,而國際計量界廣泛使用的是量值溯源。
為了發揮政府和企業兩方面的積極性以及與國際標準接軌,建議修改我國《計量法》。 對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量值傳遞,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量值溯源。這將有利于計量器具量值的統一和準確可靠,也有利于節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