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提出質量體系的審核與出口商品品質許可制或衛生注冊中質量體系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我國實施的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了強化重要的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而制訂的一種強制性執行的制度。它所涉及范圍相當于《認證的原則與實踐》中所論述的世界通行的第三方認證的第五種制度,即產品型式試驗加上對企業質量體系進行評定,并根據對企業質量體系和在企業抽取樣品以及在公開市場抽取樣品的核查試驗,進行監督。其中對企業質量體系的評定和監督,由國家統一規定企業必備的質量體系要素和審核內容,是根據我國國情和產品及其工藝的復雜程度所確定的對其質量體系水平的起碼要求。
2.出口商品生產企業申請企業質量體系的評審,是企業根據自身規模、產品及其工藝的復雜程度、對外貿易合同的規定和自身品質管理水平,從ISO 9001、ISO 9002、ISO 9003三種品質保證模式中選擇一種模式,向商檢機構或國內外其他認證機構提出申請,證明該企業的質量體系符合于企業所選擇的品質保證模式的要求。它應屬于《認證原則與實踐》中論述的第六種制度,即對企業按所要求的標準生產產品的品質保證能力進行檢查和評定。
3.由于出口商品品質許可制度和企業申請質量體系的評審依據都是ISO 9000系列標準,因而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向商檢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評審時,對已經評審、考核合格的相同項目,或免于考核,這就減少了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質量體系審核的工作量和費用,使企業受益,并進一步提高了出口商品企業的知名度和商品的信譽。
因此,我國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應以戰略的眼光,以ISO 9000系列標準為目標,從改善建立企業現行體系要素著手,通過各項品質活動的程序化,實現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并積極申請質量體系的第三方評審與認證,以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競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