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要以中國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制度以及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環境保護的決定為依據。組織制定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目標要以國家"九五"和2010年遠景目標為依托,確保區域環境目標的實施,實現總量控制。
②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要與全過程污染控制,清潔生產及組織管理相結合。環境管理是組織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環境管理必須貫穿在組織管理之中,組織應把全過程控制污染、清潔生產,作為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納入環境管理體系之中,促進組織節能、降耗、減污。在組織管理過程中體現防治污染。
③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要與現行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要把有關制度的基本要求納入環境管理體系之中。審核認證前,把是否遵守中國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組織申請認證的基本條件;審核認證中,把是否貫徹了環境管理制度作為審核內容之一。從而使ISO14000系列標準的實施更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
④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機構、咨詢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能分別開展相應工作。
⑤要加強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人員和咨詢人員的培訓,提高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審核認證工作的質量,為改善中國環境管理狀況,獲得國際認可創造條件。
⑥加強對認證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