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也在引入推行ISO14000標準,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試點工作的同時,逐步建立了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家認可制度。經國務院辦公廳批準,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簡稱指導委員會)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并統一管理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擔任,國家商檢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地礦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委員單位。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承擔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指導委員會下設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簡稱環認委)和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簡稱環注委)分別負責實施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和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人員的注冊工作。
中國政府為了規范ISO14000標準的認證秩序,避免重蹈ISO9000標準實施的混亂局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標準健康發展的規范政策。
首先,ISO14000標準的推行不再有兩套體系的存在,中國國內實行“一個體系,一套標準,一種證書”的管理原則,建立中國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由國務院28個部、委組成,主任單位是國家環保總局,第一副主任單位是國家技術監督局,日常工作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承擔。指導委下設兩個分委員會: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中國認證人員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體系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認證機構認可與審核員注冊。
其次,對認證機構的認可嚴格把關。一個獨立的認證機構必須有10名(含)以上的國家注冊審核員,機構內部必須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來保證認證質量和約束審核員的行為。同時,咨詢機構必須有5名(含)以上的國家注冊審核員,機構內部也須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向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取得備案證書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三,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國內開展認證,也必須取得環認委的認可;境外咨詢機構也須向國家環保總局備案。目前,尚未有境外機構在中國得到認可和備案。
第四,在廈門市開展認證和咨詢的機構,還應同時向廈門市環保局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