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l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條件
為積極推進ISOl4000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促進ISO1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工作深入開展,不斷提高區域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條件的可列入ISO14000國家示范區。
一、適用范圍
本創建條件適用于各類開發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等,以下統稱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創建ISOl4000國家示范區的驗收工作。
二、創建條件
(一)基本創建條件
l、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具有統一的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應具有區域行政管理職能并對區內環境質量的控制和改善負有管理職責,如管委會或政府授權的機構等。
2、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IS01400l標準為依據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3、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建立的環境管理體系應運行6個月以上,并通過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認可的認證機構的認證。
4、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在示范區創建工作中,應根據本區特點提出并有效運行若干項示范內容。
(二)各類開發區創建條件
l、示范區創建工作應與環保政策、環保制度實施相結合,要將有關管理職能融于環境管理體系之中。開發區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總量控制、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環保制度。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2、開發區應保持并不斷改善區域環境質量,開發區區域水、氣、聲環境質量功能區達標。
3、開發區應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處理系統等環保設備設施,環保設施運行率達100%,污水集中處理率大于70%,清潔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處置系統,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率達100%;已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大于35%。
4、開發區應鼓勵區內企業實施ISOl4000標準,從經濟補貼、優惠政策、信息服務等方面建立引導、鼓勵、獎勵機制。
5、開發區內應有10%以上的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1)。
6、開發區應促進開發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區內GDP年增長率高于國家和當地GDP增長率,環保投資指數大于1.5%。
7、開發區應提高區內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加強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風景名勝區創建條件
1、遵守國家對國家風景名勝區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有關規定。
3、遵守本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有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相關的規定。
4、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態系統。
5、應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的有關要求。
6、區內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7、區內污染源的污水、廢氣必須達標排放,垃圾分類收集、妥善處置。
8、區內機動車(船)尾氣排放必須達標,鼓勵使用清潔燃料。
9、應使用高效、低毒的殺滅病蟲害的藥劑,并盡量采用綜合防治技術。
10、對相關方進行風景名勝資源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共同保持名勝區的生態環境。
ll、對區內的潛在危害提出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
12、風景名勝區應制訂優惠政策,鼓勵區內組織實施ISO1400l標準。
13、對區內風景名勝資源與環境進行有效的監測和維護。
三、附錄
獲得ISOl4000國家示范區的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國家環保總局將定期(二年一次)對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不能持續符合本條件的示范區將撤銷其國家示范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