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清真食品清真(哈倆里)標準的制定權和管理權眾說紛紜,比較混亂,很有必要說清楚。因為這是關系到我國2000多萬信仰伊斯蘭教的10個少數民族飲食安全的重大問題,關系到我國清真食品管理國際影響的大問題。歸根到底,是關系到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國際影響的重大政治問題。要想說清楚這個問題,首先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態度去分析研究。
一、清真(哈倆里)概念的實質是什么?
清真(哈倆里)食品的“清真”二字是按中國文化傳統意譯過來的,取其“清潔純真”之意。實際上應該叫“哈倆里”食品,即按照伊斯蘭教《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的規定生產加工的適合穆斯林(信仰伊斯蘭教的人)食用的食品。清真是由“halal”(哈倆里)譯過來的,意譯是“合法的”。這里講的“合法”是合什么法呢?就是符合伊斯蘭教《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的規定。顯而易見,清真(哈倆里)來源于伊斯蘭教。
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倆里)標準是一個信仰標準
任何管理首要的是制定標準,按照標準實施管理。那么,清真標準來源于哪里?具體內容是什么?這是弄清清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伊斯蘭教經典《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教法中對清真食品有著嚴格、具體的規定,清真食品就是按照這些規定生產加工的食品。比如,對屠宰人員規定必須是信仰伊斯蘭教的,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凈,要禮拜;屠宰時規定必須念“臺思米”(憑“真主”之名),要用鋒利的屠宰工具,盡量減少牲畜的痛苦,采取割喉的方法,要割斷氣管、食管和兩根動靜脈血管;牛、羊、駝、雞、鴨、鵝等可食用畜禽的血、鞭、寶、胰等不是清真食品;自死的畜禽不是清真食品;牛、羊、駝、雞、鴨、鵝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憑真主安拉之名屠宰的,也不是清真食品,是“哈拉目”(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不可使用酒精類物質作為主輔料。《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中對清真食品還規定了很多內容。可見,清真食品加工的標準是由《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要誦念《古蘭經》,還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因此,清真食品標準是一個伊斯蘭教信仰標準。對不清真的食品穆斯林會說:“這個東西不能吃,是”哈拉目“,吃了壞信仰。”這也說明了清真(哈倆里)標準是一個信仰標準。
三、清真食品清真標準的制定和管理
來自信仰的清真標準應由誰制定?由誰管理?這個具有信仰意義的清真標準只能由從事和負責伊斯蘭教信仰和教務的機構制定和管理。在中國,誰是從事和負責伊斯蘭教信仰和教務的機構呢?一是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在其《章程》的宗旨和任務中都規定,除協助黨和政府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團結廣大穆斯林為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外,就是辦好伊斯蘭教教務。二是清真寺等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清真寺等是處理伊斯蘭教事務的地方,穆斯林涉及到伊斯蘭教教務的事情,一般都到清真寺,如穆斯林平時宰雞、鴨、鵝,都拿到清真寺去宰,宰牛、羊時到清真寺請掌教(下刀師傅)。這兩個機構最能從信仰的標準說清什么是清真,什么是非清真。但清真寺等是宗教活動場所,沒有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不能直接管理清真食品的清真。因此,清真食品的清真的認定和管理,只能由從事和負責伊斯蘭教信仰和教務的伊斯蘭教協會負責,清真寺等活動場所的寺管會成員可作為特聘人員參與其中。在歷史上,中國清真食品清真的認定和管理一直是由伊斯蘭教組織和清真寺等負責。
一些人認為,清真食品的清真由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管理。我認為不妥。政府部門是國家機關,執行的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檢查和監督,實施社會服務和管理,而清真食品的清真標準來源于《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其標準是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教法)制定的,是一個信仰標準,監督檢查只能是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教法)進行認定、監督檢查,一個國家政府部門怎么能按照伊斯蘭教《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按照伊斯蘭教信仰的要求監督檢查工作呢?這在國際上也不能為廣大伊斯蘭國家所接受。
四、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生產的
有的地方在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時,基本都是把清真食品界定為“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東鄉族、柯爾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保安族、塔塔爾族等少數民族的傳統的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食品”。對清真食品這樣界定是不準確的。
其一,食用清真飲食是回族、維吾爾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但這個飲食習俗不是來源于少數民族習俗,而是來源于這10個少數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是伊斯蘭教信仰的飲食規定。例如,在我國信仰伊斯蘭教的10個少數民族中,有的以前并不信仰伊斯蘭教,也沒有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后來信仰了伊斯蘭教,根據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教法)才食用清真食品。新中國成立前,如果由其他民族改為回族,前提是信仰伊斯蘭教。這都說明清真飲食與民族無關,與是否信仰伊斯蘭教有關。不是因為少數民族習俗產生了清真食品,而是因信仰伊斯蘭教形成了食用清真飲食習俗。
其二,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生產”的。任何一個少數民族,都沒有對生產加工清真食品作出規定和要求,而恰恰是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教法)對生產加工清真食品有著很多具體的規定,也正是按這些規定生產加工后,才具有了食品的清真屬性。所以,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生產加工的,而是按照《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的規定生產加工的。如前面說到的對屠宰人員的要求、對屠宰過程的要求、對屠宰方式的要求、對非誦“真主”之名屠宰的牛、羊、駝、雞、鴨、鵝是非清真(哈拉目)食品等,這里哪一條是少數民族習俗的規定?特別是,即使是可食用畜禽,如雞鴨牛羊等,只要不是誦真主安拉之名屠宰的,也是非清真食品,這就更充分體現了清真食品的伊斯蘭教信仰的屬性。這些少數民族具有食用清真飲食的習俗,其原因是共同信仰伊斯蘭教,是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教法)的規定食用清真食品。
其三,清真飲食習俗具有國際性,也說明了清真食品的伊斯蘭教信仰的屬性。清真飲食習俗,不僅僅只是我國10個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獨有,而是世界性的。世界上所有信仰伊斯蘭教的人都具有清真飲食習俗。之所以我國的10個少數民族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一些民族同樣具有清真飲食習俗,其原因就是和世界那些國家或地方的民族一樣信仰伊斯蘭教。而且,在歐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等國,同一民族因是否信仰伊斯蘭教而具有不同飲食習俗的情況是普遍現象。非常明顯,這種區分是伊斯蘭教信仰的原因。所以,把清真食品生產標準說成是民族習俗是不正確的。
五、清真食品的管理要實現“兩個安全”
清真食品的管理要實現“兩個安全”。一是普遍意義上的食品安全,也就是衛生安全,主要包括達到物理的、化學的、潔凈度的生產標準。達到了這些標準,也就達到了衛生安全即食品安全。二是信仰安全。也就是達到根據《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制定的清真標準生產加工食品。達到了清真標準,也就達到了信仰安全。衛生安全和信仰安全同等重要。衛生安全發生問題,給食用者帶來的是身體上的直接傷害,輕則產生不良反應,重則危及生命;信仰安全發生問題,給食用者帶來的是精神上的傷害,雖然不會傷及生命,但精神的創傷卻會持續很久。對穆斯林來說,“兩個安全”同等重要;對國家來說,這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際聲譽。
六、清真食品的管理模式
清真食品的管理應該是以下模式:(1)民族工作部門從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角度實施管理,包括制定清真食品發展規劃、研究出臺對清真食品的優惠扶持政策、處理因清真飲食習俗發生的侵犯少數民族權益的事件。(2)清真食品的食品屬性,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包括食品安全的所有規定。(3)清真食品的清真屬性,由伊斯蘭教協會管理,包括制定清真標準,對開辦清真食品企業的認定評估,對清真食品企業和非清真食品企業清真產品的認定、認證,對企業執行清真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出口清真食品的清真認證
目前,清真食品的清真認證混亂現象也初現端倪。有的不是從事和負責伊斯蘭教信仰和教務的機構,也制定來自伊斯蘭教信仰的清真標準;有的是政府機關、從事經營的中心、公司也從事認證活動;有的認證人員是非穆斯林;甚至國外的一些機構也在國內違法進行認證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機手續后,方可從事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工作,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這些,不僅在國內造成了清真認證工作的混亂,也在國外產生了不良影響。為規范清真認證工作,樹立良好國際形象,應盡快將清真食品清真認證這一信仰標準的認證事務,確定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負責(各地伊斯蘭教協會參與),制止亂定清真認證標準和隨意從事清真認證的行為。事實上,根據國際慣例和進口清真食品國家的要求,出口清真食品的清真認證事宜一直是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