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發布 2013年3月1日實施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引言
隨著國內清真產業的快速發展與國際清真產品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統一包括食品在內的清真產品認證標準,規范清真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廣大穆斯林群眾的食品安全與健康顯得十分迫切。為通過制定清真食品認證標準,實現清真產品生產經營的規范化、標準化、集約化和國際化,促進國內清真產業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實現與世界穆斯林各國的清真標準對接與互認,甘肅、寧夏、青海、陜西、云南五省區民族、質監工作部門參考有關標準,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共同制定《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并作為五省區的聯盟認證標準,分別發布,統一實施。
前言
本標準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內容參照國際糧食和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屬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通過的《“清真”用詞的使用準則》(1997)制定。
本標準由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本標準的執行程序參見《甘肅省清真食品認證工作規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寧夏伊斯蘭教協會、寧夏大學清真產業發展研究所。
本標準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陜西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商一致,分別在五省區發布實施。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鳳霞、 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寬、馬成才、王生軍、柴生祥、楊啟明、王珺、王岳坤。
《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全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清真食品認證通則的術語與定義、總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規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存儲。
本標準適用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規范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資格、生產準備、操作、包裝、運輸、存儲、銷售的認證通則,是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清真(HALAL)食品”標識名稱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也適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7237 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穆斯林
阿拉伯語音譯,指信仰伊斯蘭教的人。
3.2
穆斯林飲食規約
在清真(HALAL)基礎上發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飲食規約。
3.3
清真(HALAL)
伊斯蘭教指稱的“合法性”行為。
3.4
清真食品
伊斯蘭教法許可的食品。
3.5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飲食規約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總則4.1 本標準旨在嚴格保證清真食品的純潔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質量安全。
4.2 本標準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規。本標準認證的清真食品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清真食品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出入境管理標準和出口國的相關標準。
4.3 本標準促進與世界穆斯林國家和地區的認證相關標準對接、互認。
4.4 本標準是清真食品的標準化生產、投入品監管、關鍵點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術規范,是采取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技術規范,是確保清真產品獨特文化、品質和安全性的技術規范。
5 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要求
5.1 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取得當地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相關證書。
5.2 國外申請清真食品認證的企業,應當提交所在國權威機構HALAL認證文件,以資審查、協商、認可。
5.3 企業的名稱、商標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
5.4 企業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中應有穆斯林。
5.5 采購、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員應是穆斯林。
5.6 肉類生產加工企業的屠宰主刀人員應是阿訇、滿拉或經過專業培訓的穆斯林。
5.7 企業員工應有一定數量的穆斯林,生產清真食品的企業應當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的要求。
5.8 企業員工應經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知識培訓后上崗。
5.9 企業應符合GB14881規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產的環境、技術、設備、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條件。
5.10 企業產品應經清真食品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
5.11 企業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有完備的生產銷售記錄檔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料和衍生物):
6.1.1 以動物為原料的食品:
a)豬類;
b)狗、蛇、鼠、貓和猴類;
c)帶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類動物,如獅、虎、熊及類似動物;
d)帶利爪的掠食類鳥類,如鷹、禿鷲及類似鳥類:
e)害蟲類如蜈蚣、蝎子及類似動物;
f) 伊斯蘭教禁止殺害的動物,如螞蟻、蜜蜂和啄木鳥;
g)一般令人討厭的動物,如虱子、蒼蠅等類似動物;
h)青蛙、鱷魚等兩棲動物;
i)騾、驢類;
j)未按照伊斯蘭教法宰殺的任何動物;
k)除肉類和肝臟等器官自帶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轉基因動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動物及衍生物;
n)將上述動物身體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O)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護的動物以及侵占、偷盜的。
6.1.2 以植物為原料的食品:使人興奮并對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經過處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內)。
6.1.3 飲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飲料;
b)令人興奮并對人有害的飲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規范要求7.1 產品
7.1.1 產品及其名稱、形狀、圖案不得帶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
7.1.2 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標識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產
7.2.1 農產品加工業養殖基地:
a)不得飼養豬類;
b)養殖所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證,屠宰前應當經過凈化飼養。
7.2.2 屠宰:
a)屠宰技術條件應當符合GB/T17237及相關標準和有關規定;
b)屠宰人員應當是阿訇、滿拉或經過專業培訓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動物應當是穆斯林認為合法的動物;
d)動物應當是活體或屠宰前認定是活體的,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要求;
e)屠宰的環境應當清潔;
f)屠宰時被宰動物應當喉部朝向麥加方向;
g)屠宰刀具應當是鋒利的,不得使用鈍器、槍械;
h)屠宰的下刀處應當在被宰動物的頸部喉頭,應當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規范程序進行:1)下刀前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誦念;2)應當用刀切斷被宰動物的氣管、食管、主動脈及頸部的紋理;3)最佳的宰牲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補刀,但抽刀時不可用力;
i) 在屠宰過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為:1)讓動物感到恐懼;2)在活體上采割和剝皮;3)在血瀝盡前采割、剝皮、開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場所應當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潔環境。清真食品的生產線、檢疫設備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藝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范,并保證專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業經當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門批準轉為清真食品加工企業,其生產過非清真食品的設備和器具,應當在生產清真食品前嚴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潔規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設備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產。
7.3.2 加工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清真食品認證標識。
7.3.3 加工場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為。
7.3.5 應當使用經過清真食品認證的主料進行加工,所使用輔料不得對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響和潛在危害。
7.3.6 生產、清洗、消毒過程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劑。
7.3.7 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存儲要求
8.1 計量設備、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藝應符合穆斯林的規范,并保證專用。
8.2 包裝物的原材料應符合穆斯林規約。
8.3 包裝物的文字、形狀和圖案不得有違反穆斯林規約或傷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內容;也不得使用伊斯蘭教經文和用語等內容。
8.4 包裝物應在顯著位置印制清真標識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編號、清真食品國際認證標識和編號,并應當符合GB7718規定。
8.5 清真食品運輸、存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8.5.1 運輸與存儲的設備、設施和器具等應專用;
8.5.2 大型綜合性的運輸存儲經營企業應保障所存儲、運輸、經營的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離的隔離,運輸設備在每次運輸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規范程序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