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檢驗檢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
Part.02
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冷 凍 水 果
冷凍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經過-18°C或以下速凍處理不少于30分鐘,且在-18°C或以下存儲、運輸的水果,并符合《國際食品標準》“速凍食品加工和處理操作規范”(CAC/RCP 8-1976)要求。
Part.03
允許進口的國家
輸華冷凍水果的中東歐國家。
Part.04
允許的加工廠和速凍處理設施
輸華冷凍水果加工廠和速凍處理設施須在出口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口國官方”)備案,并提供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審核,由雙方共同批準注冊。注冊名單可在海關總署網站上查詢。
注冊信息包括出口產品種類以及對應的出口企業名稱、地址和注冊號,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時準確溯源。
在本項目開始的第一年,中方組織專家對輸華冷凍水果加工廠進行實地評估或遠程視頻審核。此后,如增加輸華冷凍水果加工廠,出口國官方需提供驗證材料以便中方開展評估。如有必要,中方開展實地評估審核。
Part.05
出口前要求果園管理
輸華冷凍水果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規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綜合控制措施(IPM),或應用綜合生產(IP)原則,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發生。
果園種植者應定期對新鮮水果進行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確保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口國官方應對果園實施管理和監督,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檢測報告。
Part.06
加工廠管理
輸華冷凍水果速凍處理和冷藏運輸程序需在出口國官方監管下進行。
輸華冷凍水果加工廠必須執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并按照《國際食品標準》“速凍食品加工和處理操作規范”(CAC/RCP 8-1976)要求進行冷凍水果的準備、加工、儲藏和運輸,以保證冷凍水果的質量和衛生。加工廠必須建立溯源體系,可從加工廠追溯至果園。
加工廠應對新鮮水果進行人工挑選,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蟲、螨類、枝葉和土壤。冷凍水果的包裝、儲藏和運輸過程應保持干凈衛生,并且有良好的衛生條件。
加工廠應定期對冷凍水果的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確保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口國官方應進行抽查檢測,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檢測報告。
加工廠須按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新冠病毒防護相關指南要求,加強員工防護,防范產品和包裝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Part.07
包裝要求
輸華冷凍水果須使用新的、干凈衛生的材料包裝,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和安全衛生標準。每個包裝箱應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稱、出口國、產地、加工廠名稱或注冊號、出口商、包裝日期、保質期和凈重等信息。
輸華冷凍水果每個托盤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沒有采用托盤,則每個包裝箱上需使用同樣的標注。
若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
Part.08
出口前檢驗檢疫
出口前,出口國官方應按2%的比例對每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如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等超出中國強制性標準限量,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
Part.09
官方證書要求
每批檢驗檢疫合格的冷凍水果,出口國官方應出具健康證書、衛生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以及其他等效證書,在證書的附加聲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中東歐國家冷凍水果輸華檢驗檢疫要求。)同時在證書內須注明速凍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及加工廠名稱。
在開始貿易前,出口國官方須向中方提供證書樣本,以便中方審核確認。
Part.010
進境檢驗檢疫
當冷凍水果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冷凍水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農殘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衛生項目檢測不合格的,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