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出口食品企業應確認的內容
1、出口企業在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導入食品防護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將食品防護要求(《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食品防護的公告》(質檢總局〔2015〕155號公告)、《食品防護計劃及其應用指南食品生產企業》(GB/T27320-2010))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食品安全小組職責、食品安全生產要求、良好操作規范,以及涉及食品防護內容的作業指導書(安保措施、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等)。
2、已建立HACCP管理體系的企業,在導入食品防護計劃時,將食品防護要素與HACCP管理體系中的前提方案(PRP)、操作性前提方案(OPRP)有效融合,結合已有的硬件、人力資源實施有效融合,減少新的控制措施;或者將食品防護作為一個危害分析因子,在HACCP計劃中進行危害分析時,需關注將食品防護薄弱環節融合在HACCP計劃中的CCP點或重點關注的食品防護措施。
二、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及實施
1、 完善食品防護要求。首先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小組成員及其食品防護職責,增加保密協議。其次將食品防護中的信息安全控制、食品防護措施檢查程序、食品防護計劃驗證程序等內容補充進入程序文件和良好操作規范中;針對原料種植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多次發生矛盾沖突的地區,增加相應內容的食品防護風險分析,識別重點防范區域和加工環節,例如強化人員識別及溝通,信息安全控制、監視控制等內容。
2、識別防護的薄弱環節。可以借助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過程中識別的產品預期用途和消費者、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人流圖等資料;在此基礎上根據食品防護中要求的外部安全、內部安全、人員安全等11方面合并相同的薄弱環節、增加新的薄弱環節;同時,結合現有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涉及的良好操作規范,將食品防護內容進行相應補充。
3、開展食品防護評估。首先將所識別的薄弱環境進行風險評估,應充分考慮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衛生環境的控制及相關危害的控制,避免防護薄弱環節的增多,整合和提高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其次,對識別防護的薄弱環節進行評估時,均應給出合適的理由,以便在食品防護功能確認和驗證過程對評估過程的可追溯性。
4、制定薄弱環節食品防護控制措施。對于確定的薄弱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應制定控制措施,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薄弱環節的控制,將其受攻擊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同時將涉及保密的防護控制措施隱藏、監控及升級控制。
5、完善食品防護措施。綜合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中已含有或增加的防護措施中,確定各個環節中的食品防護措施。例如明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小組的內部職責分工,加強人員培訓、溝通程序、應急反應程序、召回程序中的防護措施,定期驗證防護功能的有效性。
6、食品防護功能的確認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因外界或內部要求強化或降低某環節的食品防護措施,在運行前和變更后應實施確認,確保食品防護功能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有效的運行。
7、完善HACCP計劃中的食品防護措施。結合以上6點內容的基礎上,將人為蓄意破壞性危害作為危害分析因子進行評估,確認薄弱環節,本著節約成本、有效控制的原則,利用現有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和CCP點消除薄弱環節,如不能覆蓋薄弱環節,仍需單獨的控制措施消除薄弱環節,具體實踐中將其作為產品防護形式隱蔽的表現在HACCP 計劃中。
三、討論及建議
隨著出口食品經濟的衰退及產能過剩導致的競爭加劇,食品防護將作為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補丁的地位將顯得更加突出,具體實踐是重點關注故意污染和內部蓄意破壞情況(即企業內部不滿員工實行的破壞行為)。同時,食品防護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企業應重視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和員工心理疏導等基礎工作,加強解決和協調好員工矛盾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其次,建立具有食品防護功能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可以借助TACCP體系(威脅評估和關鍵控制點)的風險管理理念,通過對加工工藝流程進行威脅評估,確定脆弱性、實施控制措施來達到對風險的系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