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該規則是認證機構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依據,其規定了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規則適用于對直接或間接介入食品鏈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的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規則要求,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符合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及其應用指南等認可規范的要求。鑒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后的12個月內,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針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能0。力的認可。超期未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國家認監委將暫停其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批準資質,直至獲得認可。認證機構在未獲得認可前,只能頒發滿足認可需要數量的不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
規則還對認證人員、認證依據、認證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要求,同時規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獲證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其認證證書:監督結果證明獲證組織的體系或體系覆蓋的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獲證組織出現嚴重食品安全衛生事故;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