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相關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35號公告)和《關于<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發布實施相關問題的通知》(認辦注函〔2012〕13號)相關要求,《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8:2011) 》(以下簡稱《認證實施規則》)已于2012年5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認可方案及認證審核員注冊制度也已建立。
為進一步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活動,做好HACCP認證機構的資質批準和擴大業務范圍工作,現將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不得受理新HACCP認證業務申請;本公告發布之前已經受理的申請可以認證,但需在2013年9月1日前完成審核工作并作出認證決定。
二、國家認監委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擴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認證業務范圍的申請,條件如下:
(一)具備已批準可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有機產品認證、GAP認證、食品質量認證、綠色市場認證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申請從事HACCP認證的,機構HACCP認證審核員人數應符合《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人員注冊數量及專業要求》(國認注〔2010〕11號),并有一年以上從事相關認證業務的經歷。
(二)非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但屬已批準的質量管理體系(QMS)認證機構申請擴大HACCP認證業務范圍的,除HACCP認證人員數量符合《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人員注冊數量及專業要求》(國認注〔2010〕11號)外,還應獲得QMS領域第三大類(食品類)認可4年以上。
具體條件和要求見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路徑為:國家認監委網站-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認證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各認證領域或項目的從業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未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的HACCP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不得開展HACCP認證活動。持有上述認證機構頒發的HACCP認證證書的相關組織可按照自愿原則,選擇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相關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轉換認證證書。
特此公告。
國家認監委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