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再認證
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獲證組織可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程序一致,但可不進行第一階段現場審核。當體系或運作環境(如區域、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重大變更,并經評價需要時,再認證需實施第一階段審核。
認證機構應根據再認證審核的結果,以及認證周期內的體系評價結果和認證使用方的投訴,做出再認證決定。
5.8 認證范圍的變更
5.8.1獲證組織擬變更認證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5.8.2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申請進行評審,策劃并實施適宜的審核活動,并按照5.5的規定要求做出認證決定。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組織的監督審核或再認證一起進行。
5.8.3對于申請擴大認證范圍的,應實施現場審核;必要時,應在審核中驗證其產品的安全性。
5.9 認證要求變更
認證要求變更時,認證機構應將認證要求的變化以公開信息的方式告知獲證組織,并對認證要求變更的轉換安排做出規定。
認證機構應采取適當方式對獲證組織實施變更后認證要求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確認認證要求變更后獲證組織證書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繼續使用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