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跟蹤監督
認證機構應依法對獲證組織實施跟蹤監督,包括監督審核、跟蹤調查等。
5.6.1監督審核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及體系覆蓋產品的風險,合理確定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認證機構應增加監督審核的頻次。
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第二階段審核最后一天起12個月內進行。每次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HACCP體系認證范圍內的所有產品。由于產品生產的季節性等原因,在每次監督審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產品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審核必須覆蓋HACCP體系認證范圍內的所有產品。
5.6.1.1監督審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體系變化和保持情況;
(2) 重要原、輔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變化情況;
(3) 產品安全性情況;
(4) 組織的良好生產規范(GMP)、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關鍵控制點、關鍵限值的保持和變化情況及其有效性;
(5) 顧客投訴及處理;
(6) 涉及變更的認證范圍;
(7) 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8) 持續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9) 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的結果;
(10) 證書的使用。
5.6.1.2 必要時,監督審核應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驗證要求見5.4.5。
5.6.1.3 監督審核結果評價
認證機構應依據監督審核結果,對獲證組織作出保持、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資格的決定。
5.6.2跟蹤調查
5.6.2.1跟蹤調查方式
認證機構應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策劃采用不通知現場審核、生產現場產品抽樣檢驗、市場抽樣檢驗、調查問卷等方式對獲證組織實施跟蹤調查。每年跟蹤調查組織的比例應不少于獲證組織總數的5%。獲證組織數不足100的,跟蹤調查數量應不少于5個。
5.6.2.2不通知現場審核
不通知現場審核可以在審核前48小時向獲證組織提供審核計劃,獲證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審核。
第一次不接受審核將收到書面告誡,第二次不接受審核將導致證書的暫停。
5.6.2.3跟蹤調查實施及結果處理
認證機構應制定跟蹤調查活動程序、實施要求及跟蹤調查結果處理辦法。當跟蹤調查結果表明獲證組織已不再符合認證要求時,應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
5.6.3信息通報制度
為確保獲證組織的HACCP體系持續有效,認證機構應與獲證組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以及時獲取獲證組織以下信息:
(1) 有關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 組織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變更的信息;
(3) 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 HACCP體系和過程重大變更的信息,產品工藝環境變化信息;
(5) 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費者投訴的信息;
(6) 所在區域內發生的有關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7) 官方檢查或政府部門組織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或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8) 不合格品召回及處理的信息;
(9) 其他重要信息。
5.6.4信息分析
認證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