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產加工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必備生產條件、質量安全保證能力審查及對產品進行強制檢驗,確認其產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業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準許其生產銷售產品的行政許可制度。
我國的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制度從塑料包裝開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制度是對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圍繞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監管和生產過程控制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了4項具體制度共同構成市場準入制度,即:生產許可制度、強制檢驗制度、市場準入標志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的規定,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發證范圍包括:
(1)產品范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塑料、紙、金屬、竹木、搪瓷、陶瓷、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目前準入產品范圍僅包括了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隨著準入監管的深入,凡屬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無論是否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都要納入市場準入監管的范圍。
(2)地域范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空和領海范圍內生產、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都要接受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管理。但是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除外。
(3)主體范圍。凡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屬于這項制度的管理范圍。
(4)行為范圍。總的來說,凡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都屬于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監管范圍。所謂“經營活動中使用”是指企業在從事生產、為社會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時,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此種行為屬于市場準入監管范圍。銷售企業雖然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但在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時應當遵守《管理條例》的規定。
企業從境外進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內加工或組裝成列入目錄的產品并銷售的,屬于這項制度管理。企業在境外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在境內銷售,不屬于該制度管理,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對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應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列入目錄產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如有出口轉內銷的產品,則應當遵守有關這類產品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具有完善的相關手續;二是既在國內生產,又在國內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必須取得生產許可。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準入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國家質檢總局成立了全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市場準入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在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開展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的相關工作。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承擔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和若干成員單位組成。主任委員單位由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擔任;副主任委員單位由中國塑料輕工業協會復合膜制品專業委員會和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濟南)擔任。
成員單位有:中國包裝聯合會、國家塑料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大連)、國家環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塑料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福州)、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和浙江省食品質量安全檢測院(浙江)。
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審查機構由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濟南)、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浙江省食品質量安全檢測院(浙江)四家單位承擔。
各審查機構分工如下: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北京)負責組織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江蘇、湖南、甘肅、青海、寧夏、重慶、四川、貴州15省有關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濟南)負責組織上海、安徽、山東、福建、海南、廣西、云南、湖北、江西、河南、陜西、山西、新疆、西藏14省有關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負責廣東省有關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浙江省食品質量安全檢測院(浙江)負責浙江省有關企業實地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