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產品認證的認證程序可分為五個階段:
1 申請(意向申請、正式申請)
2 型式試驗
3 生產廠質量體系檢查
4 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頒發和管理
5 獲證后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
1、申請人向認證中心產品認證部提交意向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申請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2)生產廠信息 (包括質量體系的狀況和體系獲證情況等);
3)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商標等;
另外,還需提供產品的相關資料,如:
產品說明書、使用維修手冊、產品總裝圖、工作(電氣)原理圖、線路圖、部件配置圖、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安全關鍵件一覽表等。
若申請的產品是電工產品,需做電磁兼容型式試驗,還需補充提供下述技術資料:
1)電磁兼容性技術標準;
2)可能影響安全性能的產品變更情況說明;
3)產品電磁兼容性能檢驗報告(按型號提供);
4)所有的有電磁兼容要求的電磁兼容關鍵件一覽表。
如果所申請的產品是已獲證型號產品的變更,或與已獲證產品有聯系,申請人應在意向申請書中做出說明。
申請人也可指定代理人為其申請CQC產品認證,但代理人必須有申請人的授權書。
2.原則上按型號提出申請。不同生產廠生產的同型號產品或同一生產廠在不同地點生產的同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
3.CQC產品認證部會同分包實驗室審查申請資料后,劃分產品單元,并就檢測所依據的標準、檢測項目和所需樣品數量同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分包實驗室向CQC報產品檢測費用。
4.CQC產品認證部會同業務代表根據生產廠的質量體系狀況,確定生產廠質量體系的審核人天數,并確定相應的體系審核費。
5.CQC產品認證部向申請人寄發CQC產品認證報價單。報價單包括認證收費的詳細內容、產品名稱型號、檢測標準和樣品數量等。
6.申請人在報價單上簽字蓋章并返回后,CQC產品認證部向業務代表下達任務通知書,委托業務代表與申請人簽定認證合同,并向申請人發正式申請書。申請書中包括有需補送的資料、申請方的責任及需附送的《質量體系情況調查表》等。
7、當下述條件都滿足時,即進入樣品檢測階段,CQC產品認證部將向有關分包實驗室下達任務通知書,通知實驗室準備接收樣品進行檢測:
1) 申請人已按照要求填寫好并簽字蓋章后,返回報價單、正式《申請書》和產品認證合同;
2)申請人已提交所有要求的申請資料;
3)申請人已按照送樣清單將樣品送到指定地點;
4)申請人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
當申請人不能及時滿足上述要求,造成時間延誤,認證周期增長,責任由申請人自己負擔。
8、申請人提交的一切資料應用中文書寫,國外申請人可使用英文。
9、CQC產品認證部同樣接受來自國外申請人的產品認證請求,處理程序和要求同對國內申請人一樣。
二、 型式試驗
1、型式試驗依據CQC產品認證合同中指定的標準進行。
2、型式試驗原則上由申請人送樣到指定的CQC分包實驗室進行,但對大型的、不便運輸、安裝、調試的商品,申請人可申請CCIBLAC或CNACL認可的其他的鄰近檢測機構或工廠現場檢測。為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現場應符合規定條件,包括:
1)具有現場檢測必備的儀器、設備、場地;
2)儀器設備的精度和量程應滿足現場檢測項目的有關要求;
3)有關儀器設備應定期檢定并能溯源到國家基準或國際基準;
4)有進行現場檢測的符合中國標準的環境條件和電網電源;
5)具備熟悉標準、操作等的人員。
現場檢測一般在CQC指派的有資格的測試人員的監督下由申請人安排技術人員按要求進行測試操作,并出具試驗原始記錄。CQC測試人員負責整理和編制試驗報告。
3、對已申請并通過型式試驗的基本型產品的系列產品或變型產品,只檢測與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關項目。
4、在檢測過程中,若增加檢測項目,有關實驗室應通知CQC產品認證部,由CQC產品認證部通知申請人補交檢測費后再進行檢測。
5、檢驗結果:
如果有些檢測項目的檢驗結果不合格,但易于改進的,可允許改進后重新送樣進行檢驗,若再出現一項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
型式試驗合格后,分包實驗室出具型式試驗報告,CQC產品認證部向申請人簽發樣品檢測結果合格通知單。對于不合格產品發不合格通知單。申請人可以在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請。
6、樣品檢驗后,CQC分包實驗室向需要領回樣品的申請人寄送“領取樣品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領取樣品通知書”一個月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樣品領取手續,逾期不取時,對境外廠家的樣品交中國海關處理,對境內廠家的樣品,由分包實驗室處理。
7、若樣品檢測不合格,由CQC產品認證部向申請人寄送“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樣品與標準不符合的項目及檢測結果,或者寄送“樣品補充檢驗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繳納補充檢驗所需費用。對收到“樣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的產品,申請人可再次提出申請。 #p#分頁標題#e#
三、 生產廠質量體系檢查
1、生產廠質量體系檢查的實施一般在樣品檢測合格后進行。生產廠質量體系檢查的目的是檢查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是否能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
2、CQC總部以生產廠調查表作為生產廠審查組到達生產廠之前了解生產廠情況的文件依據。
3、CQC總部組織審查組赴生產廠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在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與安全有關的設計、采購、檢驗、檢驗試驗設備等要素的專業審核,并現場核實安全關鍵件及進行抽樣檢測工作。
4、對于已獲得CQC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產廠家,可免于生產廠質量體系審查,但必須補充上述安全要素的專業審核,該審核也可結合在日常監督中進行。
四、 產品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頒發及管理
1、產品認證證書的頒發
1) 已獲得CQC 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產廠,在樣品檢測合格后,CQC 產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產品認證報批表,并加附經審核無誤的企業申請書、生產廠調查表、生產廠審查確認書、CQC頒發的ISO9000認證及樣品型式試驗報告等文件,報CQC總部,經合格評定后,由CQC 主任簽發“產品認證證書”,并定期公告獲證情況,隨后將安排結合質量體系日常監督的“補充安全要素”審核。
2) 未獲CQC 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生產廠,在樣品檢測和生產廠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后,CQC產品認證業務代表及時填寫產品認證報批表,并加附經審核無誤的申請書、生產廠調查表、生產廠審查確認書、工廠審查報告、現場抽查記錄及樣品型式試驗報告等文件,報送CQC總部,經合格評定后,由CQC主任簽發“產品認證證書”,并定期公告獲證情況。
2、認證標志管理
產品只有在獲得CQC產品認證證書后才可加貼CQC安全認證標志。標志可以
— 從認證中心購買,粘貼在產品的銘牌附近;
— 或向認證中心申請,經批準后印刷在銘牌上或模壓在產品上。
生產廠應對標志的使用進行有效的控制,設立臺帳記錄其購買和使用情況。
1)購買安全標志
申請人向認證中心提出購買標志的申請,內容應包括:
— 申請人、生產廠、聯系人;
— 產品名稱、型號;
— 產品所獲CQC產品認證證書的編號;
— 購買標志的數量;
— 申請人的付款方式及標志發放方式;
— 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申請人也可從認證中心索取《購買標志申請書》,填好后交回認證中心。
如果是代理人購買,還須附申請人的委托書。
購買標志需支付標志工本費。認證中心向申請人寄送標志或由申請人直接領取標志。
2)印刷/模壓標志
產品獲得CQC產品認證證書后,申請人可申請將CQC安全標志印在產品銘牌上,或將標志模壓在產品上。
申請人向認證中心送交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
—申請人、生產廠、聯系人;
—產品名稱、型號;
—產品所獲CQC產品認證證書的編號,必要時附證書復印件;
—工廠編號;
—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
—公司蓋章或授權人簽字。
申請人也可以從認證中心索取《印刷/模壓標志申請書》,填好后和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一起返回認證中心。
認證中心按下列要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標志印刷/模壓申請:
—銘牌的格式和內容應和申請認證時寄送的銘牌一致;
—安全標志的圖案應與CQC標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縮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認不清的程度。
—安全標志下應有生產廠編號,或產品對應的認證證書號。
若設計不符合要求,認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并指出相應的更改措施。申請人更改設計圖案后,可以重新申請。
設計圖案符合要求,認證中心審核同意后,申請人寄10張銘牌(或復印件)到認證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壓標志審批費。經認證中心審批后發放《允許印刷/模壓標志通知》。
五、 獲證后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獲證后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是為了準確、全面掌握獲證申請人/生產廠及其產品的情況,監督獲證申請人/生產廠正確使用CQC認證標志,保證進入市場的產品始終符合申請認證的有關標準,申請人/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始終符合CQC產品認證制度有關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
1、 日常檢查和監督
CQC產品認證證書上沒有標明有效期,證書的有效性由日常檢查和監督來維持。認證中心委托與其簽有跟蹤檢查協議的指定檢驗機構對獲得產品認證證書和允許使用“認證標志”產品的生產廠,進行跟蹤檢查。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跟蹤檢查可與CQC質量體系認證的監督復查結合進行。檢查結果合格,證書繼續有效。
2、暫停/恢復使用認證標志
生產廠質量體系審查或現場抽測的產品安全項目的檢驗不合格,CQC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請求恢復使用認證標志時,申請人應向CQC提出書面申請,經對生產廠或樣品重新檢查或檢驗合格后,CQC通知申請人恢復使用認證標志。 #p#分頁標題#e#
3、獲證產品的變更
當生產廠的生產與檢測條件、產品安全關鍵件、產品結構等影響產品安全的因素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及時向CQC提交變更申請,并經資料審查、樣品檢測(如有必要),由CQC 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CQC認證標志。
若某種產品已停止生產,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請人可向認證中心提出撤銷許可證書。經國家檢驗檢疫局批準后,認證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撤銷證書通知。
4、連續一年以上不生產獲證產品的生產廠再生產獲證產品時,申請人須向CQC聲明。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吊銷CQC產品認證證書,并收回CQC認證標志:
1) 已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發現有兩批安全性能不合格型號、產品結構與獲證產品不符;
2) 在生產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復查)不合格;
3) 申請人擅自在未經批準的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CQC發布吊銷的產品認證證書公告。對被吊銷證書的情況,六個月后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