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審批程序 期限 收費
一、項目名稱
總項目: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注冊登記
分項目: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
二、 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三、許可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五、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評審組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儲存條件進行現場評審。
(四)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衛生注冊證書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評審組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收費
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衛生注冊登記的申請考核及證書費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質量體系文件;
(四)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以及生產工藝關鍵部位的圖片資料。
2、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