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審批程序 期限 收費
一、 項目名稱
總項目: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
分項目: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
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39條:“國家對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包括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倉庫,下同)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0令)。
三、 許可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
四、 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五、 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評審組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條件進行現場評審。
(四)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日內頒發衛生注冊證書或衛生登記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評審組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 收費
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衛生注冊登記的申請考核及證書費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質量體系文件;
(四)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以及生產工藝關鍵部位的圖片資料。
2、申請書示范文本:(請見表格下載)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