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程序 期限 收費
一、項目名稱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五)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六)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七)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八)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同時應符合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九)外商投資認證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5萬美元;
(十)2005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商獨資的認證機構的設立申請。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見附件《認證機構申請書》、《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可采取當面提交或郵寄送達。
(三)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四)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具體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在國家認監委網站上公示。并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五)國家認監委依照公示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日內頒發《認證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不予許可的發出《認證機構設立不批準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
(六)申請人完成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后國家認監委發出《認證機構批準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專家組審查時間60日不包括在內)。
許可過程不收費。
附件:請見表格下載
1、《認證機構申請書》;
2、《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設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