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自《消費質量報》(消費質量報輿情監測中心)報道成都盒馬鮮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高筍塘分公司銷售的“清炒河蝦仁”產品外包裝未標注“即食或非即食”被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49萬元后,網上引起了熱議。
有的認為處罰得當,既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規定了應當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涉案產品沒有標注就應處罰;
有的認為處罰定性有問題,雖然涉案產品沒有標注“即食或非即食”,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應屬于標簽瑕疵,責令改正即可,無需處罰;
也有的認為因為《消費質量報》的報道中未全面展示處罰決定書內容,而且也沒有看到涉案產品標簽,暫時不便評論;
也有的認為,此案處罰存在問題,涉案產品“清炒河蝦仁”作為速凍調制食品,同時又是動物性水產制品,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規定該標準僅適用于速凍面米和速凍調制食品,不適用于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加之“清炒河蝦仁”所執行的標準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中并未規定需要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該產品應當不需要按照GB19295標注“即食或非即食”。
因筆者一直潛心鉆研食品標簽標注和標法合規探討,遂對該處罰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全面查找收集了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相關標準以及疑似問題標簽,提出“因涉案清炒河蝦仁屬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屬于動物性水產制品類別,標簽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為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而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規定該標準僅適用于速凍面米和速凍調制食品,不適用于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同時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規定需要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該案實施處罰欠妥,但該案暴露出食品安全標準需與時俱進修訂以適應市場銷售和食品安全監管需求的問題”的觀點,供交流探討。
一、通過處罰決定書內容探析涉案產品標簽標注情況、處罰依據
筆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了成都盒馬鮮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高筍塘分公司來在此次事件中的處罰決定內容,該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是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內容顯示:盒馬鮮生超市高筍塘店銷售的涉案產品“清炒河蝦仁”部分標簽信息如下:
產品類型: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
產品標準號:SΒ/T 10379
保質期:12個月
生產商:鹽城冠華水產有限公司
經銷商: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同時產品外包裝標有“烹飪小技巧”、“烹飪方法:清炒”、“烹飪步驟”等內容。該產品未標注“即食或非即食”。
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盒馬鮮生超市高筍塘店銷售未標注“即食或非即食”信息的“清炒河蝦仁”罰款1.49萬元。
二、“清炒河蝦仁”類別分析及是否應當處罰?
“清炒河蝦仁”屬于什么類別的速凍調制食品?既然標簽上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為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那么是否同時應當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沒有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是否應當處罰?
首先,我們從上述處罰決定內容已經知曉“清炒河蝦仁”在其標簽上標注的執行標準為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而且還標注了產品類型: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也就是說,“清炒河蝦仁”確實屬于速凍調制食品,這一點毋庸置疑。另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第4.1項確實也規定了產品標識應注明速凍、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其次,我們也知道,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作為行業標準、推薦性標準,并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清炒河蝦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得再來看對其約束的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又是怎么規定的。
經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第一項明確規定該標準僅適用于速凍面米和速凍調制食品,不適用于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
同時,筆者還從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2021年9月7日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解讀材料”中獲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實際上是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速凍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的修訂,而且當年在標準修訂過程中,考慮到速凍調制食品的品種和消費量日益增多,其產品特點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要求與速凍面米制品類似,因此該標準才將速凍調制食品納入的,但同時明確了修訂后的新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指出了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原本“清炒河蝦仁”作為速凍調制食品,是應該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的,但又因為其屬于動物性水產制品,又不在該標準的適用范圍內,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來執行。
然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規定應當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所以涉案“清炒河蝦仁”自然就不需要標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樣了,按照“法無禁止則可為”原則,該案對盒馬鮮生超市高筍塘店實施處罰存在欠妥。
三、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有何用途?作為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的“清炒河蝦仁”,究竟該不該標注即食或非即食呢?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解讀材料”中提及,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本標準要求產品標識增加“即食”、“非即食”的標注要求,以指導消費者食用前采用正確的方式。也就是說,這里道出了標注即食或非即食要求的一個原因就是用以指導消費者食用前采用正確的方式。
但這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實際上從食品安全標準的設置運用來看,要求相關食品標簽上標識即食或非即食更多的是在于食品監管、檢驗判定有據可依。
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為例,該標準第3.6項規定了致病菌限量應符合 GB29921中相應類屬食品的規定、即食生制品和即食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要求,相反如果是非即食類別則可能致病菌限量、微生物限量則無相關限制要求如果產品未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即食或非即食,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執法和抽檢、檢驗機構檢測判定則無法有效實施、無從判定。
假如一款速凍調制食品,明明是非即食類別,但因為標簽上沒有標注非即食,檢驗機構將其誤判為即食類別從而判定微生物限量指標、致病菌限量指標不合格怎么辦?畢竟如果是非即食,可能是不涉及致病菌指標、微生物指標檢驗的。
又回過頭來看“清炒河蝦仁”,既然其屬于速凍調制動物性水產制品,雖然不適用和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中實際上仍然在致病菌指標、微生物指標方面對即食類動物性水產制品是有限量規定的,只是遺憾的是該標準是在2015年修訂發布,現在還沒有修訂,使得未能及時按照GB29921-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新要求同步修訂并更新要求,也就遺漏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中類似標注即食或非即食的新要求。
但從剛才分析的客觀現實需求,特別是食品安全監管和抽檢、食品檢驗判定需要有依據來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仍是需要同步修訂增加即食或非即食標識要求的。
綜上,筆者通過上述三方面的淺析,得出了下列觀點:
因涉案清炒河蝦仁屬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屬于動物性水產制品類別,標簽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為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而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規定該標準僅適用于速凍面米和速凍調制食品,不適用于速凍動物性水產制品,同時SB/T10379《速凍調制食品》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規定需要標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該案實施處罰欠妥,但該案暴露出食品安全標準需與時俱進修訂以適應市場銷售和食品安全監管需求的問題,需及時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并同步增加即食、非即食標注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和抽檢、檢驗判定有據可依,同時便于指導消費者食用前采用正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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