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2.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應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殊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4.被檢查單位拒絕在相關文書、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5.應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于保持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6.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污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7.應在(清潔作業區)入口設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區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
8.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并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9.采購的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10.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11.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12.應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等內容。
13.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
14.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
15.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
16.食品原料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應(在指定區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并應及時進行退、換貨等處理。
1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進入生產區域時應有(一定的緩沖區域)或(外包裝清潔措施), 以降低污染風險。
18.食品包裝應能在正常的貯存、運輸、銷售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護(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質)。
19.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20.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并設立控制措施。在其所在區域,應配備相關的文件以落實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崗位操作規程等。
2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2.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23.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
24.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25.預包裝食品標簽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26.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7.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28.成品留樣保存期:企業應按《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總局公告2009年第119號)要求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9.食品生產企業必備的管理制度和記錄清單。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2.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
5.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6.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7.生產過程控制制度(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8.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9.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
10.衛生管理制度(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11.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12.工作服的清洗和保潔制度
1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
14.食品原料倉庫管理制度
15.生產設備和環境制定有效的清潔消毒制度
16.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
17.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
18.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制度
19.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20.檢驗室管理制度
21.食品生產相關崗位的培訓制度
22.文件的管理制度
1.原輔材料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2.原料驗收記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3.食品貯存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1.1)(出入庫記錄)
4.投料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5.關鍵控制點記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1.11)
6.清潔消毒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8.2.1)
7.洗滌劑、消毒劑使用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1.6)
8.半成品檢驗(《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過程檢驗)
9.包裝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10.成品檢驗記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11.產品留樣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9.3)
12.產品銷售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1.1)
13.運輸交付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14.防鼠、防蠅、防蟲害檢查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1.7)
15.溫、濕度監測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3.12)
16.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3.13)
17.衛生檢查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6.1.3 )
18.生產過程微生物監測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8.2 )
19.廢棄物處置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6.5)
20.食品召回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21.不合格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處置記錄
22.職工培訓計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培訓和考核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7.2)
24.職工培訓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25.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26.食品安全自查記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27.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記錄 (《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8.1)
28.客戶投訴記錄(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1.3)
29.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采購到銷售全程記錄)
30.食品安全應急演練記錄(《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