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消費者選擇食品的初印象之一,食品名稱承擔著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重任;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進行了嚴格規范,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今,健康環境嚴峻,消費者對健康食品的需求日漸旺盛。如何通過食品名稱快速捕捉關鍵信息、了解食品本質屬性?讓我們從食品名稱的命名規范說起。
一、保健食品如何命名
(一)名稱組成
你有沒有發現,保健食品名稱都有一定規律?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其中,各部分名稱也有相應的命名要求:
1. 商標名
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如:完美牌或完美 )
注: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商標名
2. 通用名
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如:蘆薈王漿礦物、螺旋藻大豆肽等)
注:
(1) 以原料名稱或其簡稱命名:
①單一原料配方產品:
應以原料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以規范的化合物名稱命名(特殊要求除外)。
②復配產品:
應以主要原料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以全部原料的營養素命名;原料≥3種,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2)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文字命名:
需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證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
如:靈芝孢子粉使用了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3. 屬性名
表明產品劑型或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如:片、膠囊、粉、顆粒等)
注:
(1)有適用的國標、行標或地標的,按照標準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如:“飲料、餅干”等。
(2)屬于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規定的屬性名命名;如:“片、膠囊”等。
(3)為區分必要特性的,在屬性名后加括號規范標注。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注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僅可選擇一種主要香精對應口味。如:XX牌XX片(菠蘿味)。
(二)命名原則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告
除了名稱的組成外,根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食品名稱還需遵循以下命名原則:
原則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原則二:遵循一品一名。
原則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
原則四: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三)禁止內容
相應的,以下商標名和通用名的內容是不可觸碰的“禁區”:
1. 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虛假如:祖傳、宮廷、精制等溢美之詞;夸大如:寶、靈、強力、神效等不切實際用語;絕對化如:速效、特級、超凡等)
2. 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如:處方、防治、消炎、活血等)
3. 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如:性、神、仙、神丹、三皇五帝等)
4. 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
5. 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詞語
(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維生素B1、輔酶Q10等原料名作為通用名的除外)
6. 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如:納米、基因、太空、百戰百勝、命門等)
7. 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標為“好視力”等)
此外,通用名還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 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
2. 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在挑選保健食品時需要仔細甄別,不被夸張的描述所迷惑。
(四)演變歷程
自2007年起,國家監管部門陸續發布了逾十條保健食品命名相關法規,不同時期的法規要求不盡相同:
保健食品法規變化歷程總結
類別 |
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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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健功能命名 |
階段1:2012年3月之前 |
禁止保健功能或其諧音形式字命名 |
|
階段2: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 |
允許規范的功能名稱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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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3:2015年8月至今階段 |
禁止表述產品功能的文字命名 |
||
以原料或商品名命名 |
階段1:2012年3月之前 |
允許商品名,如原料命名以主要原料命名 |
|
階段2: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 |
允許商品名,如原料命名,需全部原料命名 |
||
階段3: |
2016年7月至今 |
不允許商品名,需原料命名,且復配產品以部分原料命名。 |
|
2019年11月至今 |
不允許商品名,但對已上市多年的產品,允許保留商品名。 |
同時,保健食品名稱的審核也毫不含糊,需經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注冊審批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確保企業保健食品命名時嚴格按照上述法規內容執行,讓消費者接收到的產品信息準確性得到充分保障。
二、普通食品如何命名
普通食品名稱的命名條件相對寬松,無需經過監管部門注冊審批或備案,但依然要按照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進行命名標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普通食品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或允許體現的內容
1. 應體現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1) 優先選擇國標、行標、地標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
(2) 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注: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濃縮、復原、粉末、粒狀的等。
2. 可以選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在標簽標示時須符合國標GB 7718相關規定。
3.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二)禁止內容
1.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詞或短語。
2. 不得使用虛假、夸大的詞或短語,如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極品等。
3. 不得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或保健作用。
學會讀懂食品名稱,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我們鑒別保健食品是否經過正規渠道審批或備案,還能幫助我們初步了解食品的本質屬性。讓我們在挑選保健食品的路上選得放心,吃得安心。
參考資料: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EB/OL]. 2016.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EB/OL]. 2019.
[3]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