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行業,生產日期的準確標示對于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即“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食品企業在生產日期標示方面仍存在諸多疑問。
針對這些疑問,正在征求意見的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特別是《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規定,旨在消除企業在實際應用中的歧義,確保生產日期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重新明確了生產日期的定義,定義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
《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包裝完成后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以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實例:
對于釀造完成的白酒和生產后貯存待罐裝的大豆油,由于它們需要在釀造或生產完成后進行灌裝,應以灌裝日期為生產日期。
對于酸奶產品,由于其包裝后需要經過發酵工序才能成為最終產品,應以發酵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對于罐頭產品,由于其包裝后需要進行殺菌工序,應以殺菌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對于以箱為銷售單元、內含包裝產品的食品,應以產品內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這是因為內包裝工序的完成標志著食品已經具備了最終產品的形態和特性,因此應以該日期為基準進行生產日期的標注。
綜上所述
食品生產日期的標注時間可以遵循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與《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執行,保證生產日期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相關資料:
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文件《關于確定乳制品生產日期的函》(食標[2003]42號)解釋,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煉乳等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將罐裝、封口、冷卻降溫后,以及需要繼續發酵時間(指發酵乳)和檢驗時間計算在內。
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嚴格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有關問題公告》(質檢總局2006年第186號)規定,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液態奶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明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