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9月6日發布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第2號修改單問答,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之前發布的對GB 23350國家標準及第1號修改單問答,伙伴網對其進行了匯總,詳細內容如下:
Q:標準適用于哪些產品,不適用于哪些產品?
(一)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裝食品)和化妝品的銷售包裝適用于本標準。
(二)不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出口至國外的食品和化妝品不適用于本標準,運輸包裝不適用于本標準,出廠時價格為零且標識“贈品或非賣品”字樣的產品不適用于本標準。
Q:標準中不同商品類別的k值不同,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所屬的商品類別?
國內生產的食品或化妝品按銷售包裝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進口商品按中文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
Q:茶葉銷售者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包裝是否屬于銷售包裝?若其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如何確定凈含量?
銷售者在銷售環節對散裝食品或者化妝品進行的包裝屬于銷售包裝,但快遞包裝等運輸包裝除外。若散裝茶葉的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可以采用稱重方式確定。
Q:茶葉與茶具包裝在一起是否屬于綜合商品?
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妝品為綜合商品,但是包裝內的食品與非食品類產品,或者化妝品與非化妝品類產品不能組合成綜合商品。例如,包裝內的粽子、綠豆糕等組合成的商品屬于綜合商品,但包裝內的茶葉和茶具組合成的商品不屬于綜合商品。
Q:最小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但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了單塊月餅凈含量及數量,是否滿足單件的定義?
標準第3.6條關于單件的定義中,單件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要獨立包裝,另一個是凈含量要標注明確。
這里的“獨立包裝”指銷售包裝或銷售包裝內的最小包裝單元,也就是對于多層包裝的,其最里層包裝為最小包裝單元;對于單層包裝,其銷售包裝即為最小包裝單元。
“凈含量標注明確”中的凈含量既可以標注在最小包裝單元上,也可以標注在最外層銷售包裝上(凈含量×數量),例如單塊月餅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信息,但在銷售包裝上標注了月餅數量及單塊月餅凈含量,也滿足單件的定義,屬于凈含量標注明確。
Q:網兜、半托等是否屬于一層包裝?
以下情形計為一層包裝:
1.具有網格狀或孔狀等形狀,使內裝物不散出的包裝;
2.敞口包裝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共同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比如抽屜式包裝;
3.不同厚度的薄膜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組合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
4.除了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層薄膜包裝,使內裝物不致散出,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比如包裝青團的薄膜、茶葉最小包裝外的薄膜。
以下情形不計為一層包裝:
1.敞口的手提袋;
2.固定內裝物或包裝物的半托;
3.袋泡茶的內膜袋;
4.生產工序中使用的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濾紙或綿紙。
Q:只有一層包裝的商品是否需要計算包裝空隙率?
表1注中“本表不適用于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商品”,是指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食品或化妝品,無需計算包裝空隙率,即可判定包裝空隙率合格。
Q: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體積是否計入銷售包裝體積?
按照標準5.4.1條要求計算包裝空隙率時,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的體積應計算在銷售包裝體積內。
Q: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的包裝成本和銷售價格?
標準第5.6條中,包裝成本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包裝企業簽訂的包裝采購價格。銷售價格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若無法獲取合同銷售價格則可將商品的市場正常銷售價格(非折扣的銷售價格)作為銷售價格。
Q:如何理解表A.1注中“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
“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指必須使用相關沖調設備加工后方可正常食用的產品。例如,咖啡膠囊,需借助膠囊沖調機加工后才可食用。注中“單件凈含量小于10g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5倍”僅指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其他產品比如茶葉不適用。
Q:對茶葉包裝進行充氣是否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是否可取2倍?
表A.1注“充氣包裝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倍”中的“充氣包裝產品”,是指食品包裝工藝中利用氣體讓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包裝明顯膨脹,且無防止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的其他包裝層的產品,不適用于利用氮氣等惰性氣體防止產品變質,或者將氣體作為原料的商品。例如,茶葉包裝一般都有硬質包裝層(如鐵盒、硬紙盒),可以起到讓茶葉免受擠壓破碎的作用,因此茶葉一般不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不能取2倍。
Q:月餅包裝中能放入紅酒、刀叉、冰袋等產品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其他產品指除用于保護月餅的食品用脫氧劑、冰袋之外的所有產品,如紅酒、茶葉、刀叉等。因此,月餅包裝中不能放紅酒、刀叉等,但食品用脫氧劑、冰袋屬于保護商品的必要產品,可根據需要放入。
Q: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如何判定粽子與其他產品的價格高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格的產品混裝”,指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粽子總價格應高于其他混裝產品總價格;若混裝產品是粽子生產企業自產則根據生產成本確定其價格,若混裝產品是外購則根據采購合同確定其價格。
Q:如何選擇保健食品的k值?
附表A.1注j中,對于既不屬于片劑、膠囊、顆粒劑或口服液等四種劑型的保健食品,也不屬于其他的飲料、酒劑、餅干類、糖果類、糕點類、液體乳類等(不包括滴丸)等產品的膏狀、粉狀保健品,按其主要成分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選取k值。若無可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則選取其他食品的k值(k=10)。
Q:如何確定面膜類化妝品的k值?
面膜類化妝品商品類別可根據其內裝物狀態選擇一般液態單元或膏霜乳液單元,其k值為9。
Q:如何理解“含有配套電動工具的產品”?
附表A.2注a“含有配套電動工具使用的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1.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電動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取9。
注b“含有配套工具使用的氣霧劑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氣霧劑類產品k值取5。
Q:茶葉及相關制品包括哪些?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茶葉及相關制品包括茶葉、茶制品、調味茶和代用茶,其中茶葉包括綠茶、紅茶、烏龍茶、白茶、黃茶、黑茶、花茶、袋泡茶和緊壓茶。該修改單中對緊壓茶和其他茶葉及相關制品分別規定了商品必要空間系數(k)。
Q:茶葉哪些包裝計入包裝層數?哪些包裝不計入包裝層數?
包裝層數的計算過程中,茶葉商品以下情形計為一層包裝:具有網格狀或孔狀等形狀,使內裝物不散出的包裝;敞口包裝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共同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比如抽屜式包裝和天地蓋式包裝等;不同厚度的薄膜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組合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除了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且厚度低于0.03mm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層薄膜包裝,使內裝物不致散出,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
茶葉商品以下情形不計為一層包裝:敞口的手提袋;固定內裝物或包裝物的半托;袋泡茶的內膜袋;緊貼緊壓茶的紙、塑料或鋁箔;生產工序中使用的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濾紙、綿紙、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產品)包裝中未密封的內膜袋。
Q:如何計算商品包裝質量與內裝物質量比?
首先利用符合要求的稱量工具稱量商品總質量,然后用商品總質量減去商品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商品內裝物質量)獲得商品包裝質量,用商品包裝質量除以商品內裝物質量即為商品包裝質量與內裝物質量比。
Q:凍干工藝的產品指哪些?
凍干工藝的產品指在其產品生產中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包括凍干工藝,并且商品銷售包裝上可識別出凍干工藝或凍干食品的產品。
Q:膨化工藝的產品指哪些?
膨化工藝的產品指在其產品生產中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包括膨化工藝,并且商品銷售包裝上可識別出膨化工藝或膨化食品的產品。
Q:噴霧干燥工藝生產的粉類產品或采用噴霧干燥工藝生產的原料為主混合的粉類產品指哪些?
噴霧干燥工藝生產的粉類產品或采用噴霧干燥工藝生產的原料為主混合的粉類產品,指在其產品生產中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包括噴霧干燥工藝,并且商品銷售包裝上可識別出噴霧干燥工藝或噴霧干燥食品的粉類產品。
Q:速食干海參產品指哪些?
速食干海參產品指以鮮活、冷凍、鹽漬的刺參為原料,經去內臟、熟制、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參產品,包括速發干海參和凍干海參,且商品銷售包裝上可識別出速食干海參的產品。
Q:修改單中關于干制食用菌的注l如何理解?
即對干制食用菌商品包裝空隙率不進行具體規定,但包裝層數和包裝成本需要計算。綜合商品中包括干制食用菌,也不計算干制食用菌的包裝空隙率。比如某個商品中含有干制食用菌和茶葉,在計算包裝空隙率時,僅將茶葉的體積作為內裝物體積。
Q:修改單中“二、標準實施要求”如何理解?
標準修改單于2024年3月25日發布,2025年3月1日實施。其中,腳注b、i、h、k、l、m和n于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對應商品的包裝空隙率應符合修改單內容。
2025年3月1日前生產的符合GB 23350—2021及第1號修改單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修改單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只適用于符合GB 23350—2009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