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相關規定,食品伙伴網從食品安全事故監管概述、食品安全事故等級、處置的基本原則和一般程序、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編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四個部分來為大家介紹。上一篇文章針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編制進行了介紹,下面再來看下第四部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被追究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二是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三是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下面分別對這三種情形對應的法律后果予以說明。
1、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于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制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未履行這項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制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未履行這些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3、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開展調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未履行這些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結語
通過以上內容,了解了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食品企業需結合具體要求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相關工作,避免因相關要求識別不全面、落實不到位所帶來的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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