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制度又被稱為內部舉報人制度,是一種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從而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食品質量安全風險。
近年來隨著政策的完善,越來越多的“吹哨人”在食品安全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監督。
一、食品領域“吹哨人”相關政策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201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并對舉報人員給予重獎和嚴格保護。
2019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2021年8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增加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
2024年9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發布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公告》對“吹哨人”定義、獎勵金額、“吹哨人”的信息保護等作了具體規定。公告提出,“內部舉報人”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存在業務聯系以及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公告》明確,經查證屬實,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100萬元(《辦法》第十三條?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公告強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內部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舉報獎勵等相關情況,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二、“吹哨人”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典型案例
2017年,上海某知名面包店員工曝光后廚丑聞的事件,半成品面包長期放在長滿霉點的帆布上、原料全都是過期面粉、沒賣完的西點第二天照樣出售等。
2022年,江蘇無錫一名外賣騎手舉報餐館的后廚操作間內環境臟亂差。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并確認了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責令商家停業整頓,并提出了相應的整改要求。同時,此事也被抄告給了美團、餓了么等外賣平臺,該餐館在平臺上被下架。
據媒體2024年7月報道,江蘇南通一家酒店的廚師長和1名廚師居然在菜品中摻入止瀉藥慶大霉素。該酒店1名員工得知此事后,將情況反映給市長熱線。
2024年9月10日,一名自稱外賣員的網友發視頻爆料稱,深圳某腸粉店后廚環境臟亂差,商家疑似在衛生間里堆放食材,并在里面清洗。
三、總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吹哨人”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通過內部員工的舉報,一些隱藏在幕后的食品安全問題得以曝光,從而及時得到了處理和糾正。然而,也存在一些“吹哨人”個人信息泄露、被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領域內部“吹哨人”制度并對“吹哨人”就業層面合法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國務院層面也對“吹哨人”制度作出了部署,201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及2019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吹哨人”獎勵、個人信息的保護及就業層面合法權益的保護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強調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9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發布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從獎勵金額、個人信息保護、“吹哨人”就業層面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的責任等作出了細化規定。
法規、政策的一次次完善,體現了“吹哨人”制度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重要進步,讓“吹哨人”有底氣、敢吹哨。未來,我們期待更多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企業能夠主動承擔起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第三方平臺能夠積極支持外賣員成為“吹哨人”,監管部門能夠加強與“吹哨人”的合作與溝通,共同構建一個更加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