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序號 |
項目 |
具體要求 |
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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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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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6、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物分離。 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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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名稱 |
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2、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 規定的名稱。 2.1 當“ 新創名稱” 、 “ 奇特名稱” 、 “ 音譯名稱” 、 “ 牌號名稱” 、 “ 地區俚語名稱” 或“ 商標名稱” 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3、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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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料表 |
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 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2、詳見GB 7718-2011 4.1.3.2 或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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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料的定量標示 |
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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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凈含量與規格 |
1、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3、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4、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5、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6、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7、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8、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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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1、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2、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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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日期標示 |
1、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2、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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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貯存條件 |
1、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 貯存條件” 、 “ 貯藏條件” 、 “ 貯藏方法” 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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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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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產品標準代號 |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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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標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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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照食品 |
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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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轉基因食品 |
2.1 標識應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上。 2.2 標識應緊鄰產品的配料清單或原料組成,無配料清單和原料組成的應標注在產品名稱附近。 2.3 字符高度高度不小于1.8mm 2.4 文字顏色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與產品標簽中其他強制性標示的文字顏色相同。 b)當與產品標簽中其他強制性標示的文字顏色不同時,應與標簽的底色有明顯的差異,不得利用色差使消費者難以識別。 2.5 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準在國內進行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轉基因廣告詞。 2.6 對我國已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國內已經商業化種植,市場上確實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和非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標明非轉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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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養標簽 |
3.1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照GB13432執行 3.2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簽,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準執行。 普通預包裝食品,按照GB 28050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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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量(品質)等級 |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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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4.1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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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內容的豁免 |
1、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2、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1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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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標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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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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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 |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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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質 |
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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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識不得標注的內容: |
1、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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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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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的問題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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