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是食品包裝上展示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所有說明材料,其為消費者提供了直接而有效的食品信息。對于出口食品而言,標簽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易讀性是目標國家(地區)在邊境檢查或市場抽檢時的重點監管內容,相關信息檢查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出口企業的產品是否能夠順利出口或在市場上持續流通。
因此,設計一款符合目標國家(地區)法規要求的標簽,避免因標簽不合規而產生的負面后果,對于出口食品企業來說至關重要。
下面,食品伙伴網將引導您一一分析出口標簽合規時應當規避的風險點。
一、標簽基本構成
除豁免情形外(部分國家和地區會豁免標識營養標簽,如歐盟豁免單一配料的食醋,香辛料,B2B形式銷售的食品等無需標識營養成分表;在美國,如果公司每年的食品銷售額不超過50萬美元,或者公司年銷售額或銷售給消費者的業務總額不超過500萬美元,且正式員工少于10人,則上述公司生產的食品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但進行了營養素聲稱的產品類別除外),出口食品的標簽均包括兩部分內容:
主標簽(食品標識項目)+營養標簽(營養成分表和宣稱)信息。
因此出口標簽在設計時需根據目標國(地區)要求留足足夠的空間用以放置上述信息。
二、標簽標識項目
出口食品標簽標識項目,也就是主要展示給消費者的信息內容,相關項目缺一不可。經過多年對出口國家(地區)的研究分析,主流國家(地區)主標簽和營養成分表必須標識的項目分別主要涵蓋:
1.主標簽
主要包括(6大項):
食品名稱,凈含量,配料表(豁免標識情形除外),日期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商信息(生產商、進口商),原產地(需注意原產地判定原則:基于產品性質最終形成的地區)。
因國家和地區法規要求差異等原因,除上述信息外,強制性標識項目還包括:
批次號(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產品類別(韓國)、包裝材質信息(韓國)、食品序列號(泰國)等,泰國食品序列號標識樣例見圖1:
圖1 泰國食品序列號
備注:①食品工廠或進口商所在府的編號②食品工廠或進口商性質(注:1-食藥總局批準 2-各府食藥局批準 3-食藥總局批準進口 4-各府食藥局批準進口)③食品工廠或進口商編號④批準注冊的泰國佛歷年份⑤該產品的批準部門和其批準方式的編號⑥該類產品編號
其他條件性標示項目:
(1)致敏原信息
若含有,則必須標示,標示方式大體分為2種:在配料表中突出顯示標示;若無配料表,則使用“Contain+致敏物質”形式,如歐盟。
比較常見的標示方式:緊跟配料表標識“Contain+致敏物質”。
對于共線含有致敏原的情形,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采用“May contain+可能含有的致敏物質”,但新加坡不鼓勵采用該形式);
(2)貯存條件和使用說明:
對于產品有特殊貯存條件如溫度、濕度等要求,或缺少使用說明信息而導致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產品,則必須強制標識產品的貯存條件和使用說明信息,如開啟后的調味品需冷藏貯存;固體飲料的沖飲方法說明等;
需注意的是,有些特定類別的產品在常溫和特殊貯存條件下的保質期差異較大也需說明:如波波晶球類產品,在冷藏溫度下保質期為60天,常溫下為15天等;
(3)轉基因成分信息:
使用目標國(地區)批準的轉基因品系;
若產品中含有且非帶入,且在終產品中的含量達到一定的閾值,則產品需強制標識轉基因信息(豁免情形除外)。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國(地區)對閾值采取的差異化管理,相關要求參考圖2:
圖2 轉基因標示閾值
(4)出口運輸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出口食品的運輸包裝上強制標示生產企業備案號、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
2.營養成分表
食品標簽中的營養成分表需要關注的點主要包括:設計格式、表頭要求、強制標識的營養素、標識單位、NRV%等。各國(地區)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國民消費習慣以及風險管控力度把控,對營養成分表標識要求側重點有所差異。
格式:若標簽面積足夠,則推薦使用表格形式;若不足,允許使用線性格式;
表頭設計:主流國家大多采用NUTRITION INFORMAITON, NUTRITION DECLARATION, NUTRITION FACTS, SUPPLEMENT FACTS等;
標識項目:不同國家(地區)標識項目見圖3:
圖3 不同國家(地區)營養成分表標識項目要求
三、風險點分析
食品伙伴網結合多年標簽審核經驗,結合國外官方抽檢通報信息,梳理如下標簽標示風險點供業界參考:
1.標簽標識項目:
需齊全,無漏項;重點關注配料表信息,如復合配料需要展開到幾級,添加劑標識是否需要標識功能,是否需要標識相關配料的添加量,香辛料在目標國(地區)是否有食用依據;
配料中使用的動物源性成分在國家(地區)是否涉及準入資質等,如美國、歐盟等目前不允許含有牛源成分的產品對其出口,且多次對我國出口的含有上述成分的產品進行通報;
此外,標示位置、標示語言、字符高度等要求也應一并兼顧;
2.標簽標識格式:
對于營養成分表,若出口國(地區)已提供標簽模板(如標識項目順序、標示單位等),則使用官方模板形式進行標簽設計,目前美國、歐盟、澳新、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均在標簽法規或指南中制定了模板樣式;
3.營養成分表計算:
營養素檢測方法(國標、ISO、AOAC...)是否等效,標示值修約間隔、能量值換算系數、能量值標示方法(千卡/千焦 or 僅標示千卡或千焦?)、居民膳食攝入推薦量、修約值等細節要求均需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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