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食品經營活動,廠家根據產品特點,食品標簽標示“計量稱重”比較普遍,雖然此種標注與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產品執行標準要求不一致,但是大家心知肚明,監管部門沒有明確說法,也沒有看到因此導致的行政處罰案件,倒是投訴舉報經常看到,如何回復職業打假人讓廠家犯愁。
問題一:產品標簽上標示“計量稱重”,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對“預包裝食品”定義,預包裝食品既包括預先定量包裝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中的“計量稱重”食品屬于預包裝食品。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和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對“預包裝食品”定義,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計量稱重”食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
問題二:執行標準中“標簽“條款明確“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要求標注和出廠檢驗凈含量,而產品標簽上標示“計量稱重”,如何解釋?如:SB/T10369-2012《真空軟包裝鹵蛋》。
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巧克力糖球”、“果凍”、“魚丸”、“咸雞蛋”、“雞腿”等標簽標注“計量稱重”的食品,產品出廠時,生產企業按照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標識了大包裝的信息(如食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產品銷售時,銷售者以小包裝形式拆包銷售“計量稱重”食品屬于散裝食品銷售。
問題三:產品明示執行標準中“范圍”條款明確“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計量稱重”如何解釋?如: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制品》、GB 2712-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豆制品》、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等。
1.根據《食品安全法》對“預包裝食品”定義,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中的“計量稱重”食品屬于預包裝食品。
2.標準明確適用于預包裝食品,并沒有說“僅適用于預包裝食品”,也沒有說“不適用于散裝食品”。
3.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看,預包裝食品相比散裝食品在質量安全指標上通常有更嚴格的要求,將“計量稱重”的食品納入預包裝食品的范疇,并執行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
問題四:“計量稱重”食品屬于散裝食品,產品標簽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散裝食品標示,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1預包裝食品標示。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九條“關于不屬于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中明確,散裝食品標簽也可以參照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執行。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預包裝食品標簽相比散裝食品標簽,提供了更為豐富和詳細的產品信息,如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營養成分表等,“計量稱重”食品選擇遵循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規定,提供的信息更全面、更詳細,便于消費者了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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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落地實施后,這些問題就不存在了。
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 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 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
4.5 凈含量和規格
4.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或法定計量單位組成。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計量”“計量稱重”“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等代替凈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