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消費市場中,新鮮度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在食品標簽上“鮮”或“新鮮”等修飾詞不是隨便使用的,根據《食品標簽國家標準實施指南》(2004年)及原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標識標注規定》征求意見稿,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鮮”,所以凡是加工過的食品,其標簽上通常不得直接使用“鮮”或“新鮮”字樣,以避免誤導消費者。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所有情況下都不能使用這些詞匯,關鍵在于合規性,以下是三種合規宣稱情況:
一、遵循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食品名稱,食品命名時應以涉及相應名稱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為依據,可選用標準名稱或與標準名稱等效的名稱。
1.鮮活農產品
通過種植、養殖、捕撈、野生采集等方式,且未經深加工、未改變其物理化學形態和性狀、保留其自然特性的農產品(GB/T 32950-2016《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可標注為“鮮”或相應的新鮮產品名稱。具體產品如: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GB/T 10651-2008 《鮮蘋果》
GB/T 23351-2009 《新鮮水果和蔬菜 詞匯》
SB/T 10638-2011《鮮雞蛋、鮮鴨蛋分級》
……
2.特定加工食品
在符合特定生產工藝和標準要求下,可使用“鮮”字。如:
鮮榨果汁:采用非熱處理方式加工或巴氏殺菌制成的原榨果汁(非復原果汁)可稱為鮮榨果汁。(GB/T 31121-201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
巴氏殺菌乳(鮮牛(羊)奶):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經巴氏殺菌等工序制得的液體產品。(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巴氏殺菌乳》)
鮮啤酒:不經巴氏滅菌或瞬時高溫滅菌,成品中允許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達到一定生物穩定性的啤酒。(GB/T 4927-2008《啤酒》)
二、標準感官指標中的“鮮”度要求
部分食品標準在感官指標中明確了對“鮮”度的要求,在此類情況下,食品標簽上可以合理宣稱產品具有“鮮”的特點,但需確保實際產品符合標準中的感官要求。如:
GB/T 18186-2000《釀造醬油》
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
三、客觀描述原料新鮮程度(需謹慎)
如:鮮肉丸、鮮蝦丸、鮮雞湯等,這類表述雖能體現原料的新鮮度,但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是未經加工的原始食材。企業需評估此類表述可能帶來的風險。
結語
企業應謹慎選擇標簽用語,合規使用“鮮”或“新鮮”等修飾詞,確保產品名稱、感官指標或原料描述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