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了確保生產車間拆包后的物料能在最佳的使用期限內投入使用,車間及倉庫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得到有效控制。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車間和倉庫內所有物料。
3、職責
3.1品管部負責明確所有的物料拆包后的使用期限;
3.2生產部拆包人員負責所有物料的拆包使用;
3.3倉庫應對拆包物料進行嚴格倉儲管理,超保物料嚴格進行銷毀處理。
3.4業務部負責市場成品的臨近保質期退貨管理;
3.5采購部負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臨近保質期退貨處理;
3.6倉庫負責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銷毀處理。
4、拆包保質期的管理要求
4.1品管部根據現有物料包裝物上面標明的貯存環境要求及使用期限對物料進行區分:
4.1.1在拆包后按包裝物上面標明的貯存方法進行保存,最長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包裝上最佳貯存時間的1/3;物料有特殊使用規定的,按物料使用說明執行。
4.1.2 拆包后過了最佳貯存時間的,車間現場品管人員對已拆包物料前應對物料進行基本的感官判定,判定合格后方可允許其投入使用,并要求生產線人員盡快使用完畢。
4.2 生產部拆包人員工作:
4.2.1 在對物料進行拆包后應對所拆包的物料做好標識,標識上得注明:物料名稱,拆包時間,貯存方式,最后使用期限;
4.2.2 在未將已拆包的物料完全使用前,不得拆包新的同種物料;
4.2.3 拆包人員不得隨意將已標明的標識卡進行更換;
4.2.4 超過最佳貯存時間,同時經現場品管確認不能使用的,應嚴格進行退庫銷毀。
5、臨近保質期的管理要求
5.1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公司生產的產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公司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出廠和使用過期原料用于生產。
5.2臨近保質期是指距食品包裝物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慣例,對食品及原料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
(一)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臨近保質期為45天;
(二)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三)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四)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5.3公司明確倉庫管理員為專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員工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訓。
5.4倉庫管理人員應熟知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嚴格執行“先進先出”的管理原則,做好相關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5.5成品倉庫和物料倉庫分別設置臨保期專區并進行標識,用來放置臨近保質期的產品和原料,以引起注意。
5.6倉庫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成品和原料庫存,發現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
5.7業務部制訂臨近保質期成品退貨規則。與客戶有臨近保質期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5.8 采購部制訂臨近保質期物料退貨規則。與合格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原料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6、超過保質期的管理要求
對于到期成品和原料應停止出廠和用于生產,并及時銷毀,原料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銷毀記錄臺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