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競爭激烈的食品市場中,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常常在食品包裝、宣傳材料及銷售網頁中采用各種吸引人的宣傳用語。
高鈣、低脂、無糖等:企業需確保產品中的營養素含量符合相關聲稱條件和要求,并準確使用“含有”、“高”、“低”或“無”等用語。特別是“高”含量聲稱需考慮健康益處,“低”含量聲稱則需考慮我國居民的營養攝入狀況。
然而,這些宣傳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以及《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的規定,以避免違規風險。
以下是10 類常見食品宣稱用語的合規性分析:
一、營養宣稱
高鈣、低脂、無糖等:企業需確保產品中的營養素含量符合相關聲稱條件和要求,并準確使用“含有”、“高”、“低”或“無”等用語。特別是“高”含量聲稱需考慮健康益處,“低”含量聲稱則需考慮我國居民的營養攝入狀況。
根據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二、健康宣稱
在食品健康宣稱中,“生態”、“營養”、“健康”、“有機”、“綠色”、“非轉基因”等詞匯的使用,必須基于可靠的科學依據或證明文件,以確保其真實、準確且非誤導性。
生態:此宣稱應具體說明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采取了哪些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如明確標注減少了化學肥料和農藥的使用量,實施了生態平衡維護計劃,保護了生物多樣性等。這些實踐應有可驗證的記錄或第三方認證支持。
營養:雖然“營養”一詞在食品宣傳中廣泛使用,但應避免過度夸大或誤導消費者。沒有法律法規明確限制食品宣稱“營養”,應明確列出食品中關鍵營養素的具體含量。同時,不應暗示食品具有治療或預防疾病的功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健康:與“營養”類似,“健康”一詞的使用應謹慎。它應基于食品本身的固有屬性,如低糖、低脂、高纖維等,而非暗示具有直接的健康治療效果。在宣傳時,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不建議標注。
有機:此宣稱需獲得相關有機認證機構的認可,并遵循有機農業的生產標準和規定。
綠色:由于“綠色”一詞較為寬泛,建議具體說明其綠色實踐的內容,如綠色食品標志認證、減少包裝廢棄物、實施循環經濟等。這些實踐應有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非轉基因:此宣稱需有可靠的檢測報告或第三方認證支持,以證明食品中不含轉基因成分。
此外,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符合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標準規定的相應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普通食品不能宣稱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
三、品質宣稱
100%、珍品、佳品、甄選、優選、精選等:企業應確保描述與產品實際完全一致,無虛假或夸大。
對于“100%”,需明確其具體含義并與產品完全對應,要看與百分之百銜接的詞語,二者合并的意思是否構成虛假、夸大宣傳。
對于“珍品”、“佳品”,若食品安全標準中有等級劃分,則需符合相應標準。風險較低。
對于“甄選”、“優選”、“精選”,需提供充分證明文件,以證實其在原材料選擇上的高標準要求。雖然沒有違反《廣告法》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詞語的規定,但如果無法證明企業在選擇原材料時確實精挑細選,就依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四、感官宣稱
口感鮮美、香氣撲鼻等:應避免夸大其詞,確保描述與產品實際體驗相符。對于可能引發誤解的詞匯,如“精神滿滿,元氣滿滿”“人參烏雞元氣湯”,若產品非保健品,應避免使用“元氣”。
幸福原味、黃金原味等:關鍵在于明確“原味”的定義,并確保產品符合該定義。如果“原味”被理解為食物原始的、未添加香精香料的味道,那么企業應確保產品確實符合這一標準;如果“原味”被理解為某種特定風味或相對其他風味的描述,企業則應明確標注以消除歧義。如:草莓香精蛋糕不應稱為“草莓原味蛋糕”除非其僅含自然草莓風味;又如:加橙味香精叫橙味飲料、加桃味香精叫桃味飲料,不加呈味香精的叫原味飲料,原味飲料明確為不加呈味香精的飲料。
五、工藝宣稱
純手工、古法釀造等:企業應確保這些描述與產品的實際生產工藝一致。純手工需證明主要生產過程無機械化或自動化設備參與,全由人工完成,即便部分環節采用手工操作,也不能在所有環節上都籠統地使用“純手工”描述,以免誤導消費者;古法釀造強調產品采用傳統的、歷史悠久的釀造方法,需明確說明其歷史淵源、特點及對產品品質的積極影響。
秘制:常指的是有獨特的制作配方,如果企業制作食品的工藝有申請相關發明專利、或者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確實有與同類產品存在不同的制作工藝,那么就可以使用該詞,否則可能構成虛假、夸大宣傳。
六、人群宣稱
兒童食品:鑒于當前“兒童食品”尚無統一的國家安全標準,企業在宣傳時應格外謹慎,避免使用模糊或誤導性的語言。若產品確實專為兒童設計,應清晰標注適用年齡段、營養成分比例、食用建議等信息,并確保產品符合所有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此外,參考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如中國副食流通協會、中國商業聯合會等發布的關于兒童零食、飲料、糖果等標準)可以提升產品的質量和市場透明度。
航天員食品、運動員食品:這類宣稱要求企業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認證支持,以證明產品確實滿足航天員或運動員的特殊營養需求和高品質標準。企業應提供詳實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或專業機構的認可,避免夸大其詞或誤導消費者。
七、時間宣稱
“百年傳承”、“祖傳”等時間宣稱旨在展現產品的歷史底蘊和文化價值,但同樣需要建立在真實可靠的基礎之上。
百年傳承:企業應通過品牌注冊證書、歷史檔案、媒體報道等多種渠道提供確鑿的歷史資料,證明品牌或產品的悠久歷史。同時,傳承的不僅是時間,更重要的是工藝的傳承和品質的保持。
祖傳:雖然“祖傳”一詞在食品宣傳中較為常見,但需注意避免與醫療、保健功效相關聯。若企業確實擁有獨特的制作工藝或配方,并希望以此作為賣點,應確保這些工藝或配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能提供相應證據支持。已經廢止的《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衛防字第57號)明確規定,禁止在包裝、標簽、說明書或廣告上使用“祖傳秘方”、“宮廷秘方”等類似詞句宣傳食品具有療效或保健作用。
八、功效宣稱
功效宣稱是食品市場中極易引發爭議的點,尤其是食用農產品、固體飲料、壓片糖果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不得宣稱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預防或治療作用。
普通食品:功能性描述應僅限于其基本的營養價值或口感特性,不得使用醫療、藥品術語進行夸大宣傳。
“我從小喝到大”、“怕上火喝XXX”、“經常用腦,多喝XX核桃”等廣告詞,雖廣為流傳,但實際上已觸及功效宣稱的邊界,需謹慎使用,不是沒人舉報投訴,如果你有強大的律師團隊和人脈,也可以試試。
食用農產品:對于像鐵棍山藥這樣的食用農產品,即使其在傳統醫學中有補中益氣等功效,但在普通食品標簽上直接宣稱這些功效是違法的。企業可以通過科普文章、官方網站等渠道間接傳達產品信息,同時提醒消費者理性選擇。
九、配料宣稱
配料宣稱涉及產品的原材料來源、品質及特性,企業應確保所有宣稱均有據可依。
對于“澳大利亞奶源”等地理來源宣稱,企業應提供進口證明、原產地證明等文件。對于“挑選上等原材料加工”等品質宣稱,要有“上等”的標準,企業應制定內部等級標準,明確分級條件和依據。
對于原料特性的宣稱,應基于科學實驗或檢測結果,避免夸大其詞。如:某種藍莓酒,標簽上標示“藍莓(越橘)生于海拔1000米以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長白山原始森林中,漿果顏色艷麗,果香芬芳濃郁,滋味醇厚鮮美。野生漿果含總糖9%-12%,多種有機酸含量達2%-3%,還含有豐富維生素、微量元素、蛋白質和氨基酸,以及黃酮類化合物等營養物質,被譽為‘長白林海的珍珠’”。
對于食品中含有藥食同源物質的宣稱,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原料屬性和產品屬性是兩回事,把產品配料里的食藥物質的功效,說成產品的功能,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偷換概念”的虛假宣傳手段。
在引用《本草綱目》等典籍描述食品原料時,需確保內容準確無誤,并避免直接將其作為功效宣稱的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如:山楂片,在標簽上寫本草綱目說山楂具有健胃消食的作用。在臺灣,若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也被視為涉及醫療效能,比如宣稱據《本草綱目》記載。
根據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對配料進行宣稱 屬于特別強調,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十、名稱宣稱
根據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食品的名稱應當真實反映食品的屬性。
對于“豬肉水餃”等類似產品,如果其配料表中豬肉的排名靠后,這可能存在誤導消費者的風險,因為消費者通常會根據產品名稱來判斷其主要成分。例如,2023年上海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海霸王(汕頭)食品有限公司“豬肉水餃”案件中,該公司因在配料中減少豬肉含量,而雞肉或鴨皮含量高于豬肉,但仍以“豬肉水餃”命名,導致虛假宣傳被罰款50萬元。
對于“六個核桃”等類似商標名稱,其名稱中的“六個”可能是為了強調產品的原料含量或品牌特色,而“核桃”則直接指向了產品的主要成分。這樣的命名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合規的,但是,針對“六個核桃”核桃乳是否真的含有六個核桃?公眾一直質疑不斷,2012年曾有消費者以“六個核桃”里并未真正含有六個核桃,將養元智匯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其“虛假宣傳”。
對于標簽上標注了含有某種成分的產品名稱,實際應添加該種成分。如:東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瑪”和“壹格牌檸檬汁葡萄干沙琪瑪”,在標簽上標注了含有“金桔汁”和“檸檬汁”的食品名稱,并在配料表中標示了相應成分,但實際生產過程中并未添加真實的金桔汁或檸檬汁,僅添加了相應的香精,違反了GB 7718-2011中關于食品名稱應真實反映食品屬性的規定。
結語
宣稱有風險,標注需謹慎。宣稱用語的合規性是企業必須重視的問題,企業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確保產品標簽和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不誤導消費者。同時,企業還應建立健全的內部審核機制,加強對廣告、標簽等宣傳材料的審核把關,避免因違法宣傳而引發的法律風險和聲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