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伙伴網梳理了以下要點,建議食品企業注意并加以了解。
《條例》要求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宣傳欺騙消費者,在廣告或產品推廣活動中,企業應確保所宣傳的內容與產品實際情況相符,避免誤導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1、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
《條例》要求經營者必須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經營者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并及時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
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免費不免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提供真實、準確的食品信息
《條例》要求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宣傳欺騙消費者,在廣告或產品推廣活動中,企業應確保所宣傳的內容與產品實際情況相符,避免誤導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
針對平臺大數據“殺熟”等消費亂象,《條例》作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自動續費,要提前提醒。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4、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或提供服務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的格式條款應公平合理,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格式條款的內容,并允許消費者對不合理的條款提出異議或進行修改,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或免除自身責任。
5、對預付式消費形式作出進一步規定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
當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
6、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企業不得擅自將個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7、關注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條例》中明確了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費群體的保護要求,其中,對于老年人群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發布老年人消費防騙提示”有提到,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群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進行無底線營銷,不得發布違反公序良俗的廣告,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8、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則,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或任何其他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確保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防止經營者通過不公平的手段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或強迫消費者進行非自愿的交易。
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了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這意味著直播營銷平臺需要制定明確的規則和流程,以確保消費者在直播購物過程中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除此之外,在退換貨方面,《條例》明確要求,對于網絡購物中的退換貨問題,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以及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確保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及時得到解決。
9、小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深入實施,各企業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和規范。
在此背景下,食品企業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將保障消費者權益放在首要位置,確保食品安全、質量可靠,以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基本需求,從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市場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