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是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建立的,食品召回作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環,對于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市場秩序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以下食品伙伴網對食品召回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簡要梳理,以期為食品召回管理提供參考。
1、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規基礎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當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已上市食品,同時通知相關方。這一規定為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確保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執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召回的具體操作和管理要求。
為貫徹實施該辦法,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強調加強監管、完善機制和組織領導。
2、不安全食品的范圍
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這個定義明確了不安全食品共包含兩類食品:
一是,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這些食品可能是因為其成分、生產工藝、標簽標識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而被明令禁止生產、銷售或進口的。這類食品往往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可能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二是,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這類食品可能本身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是通過科學評估、檢驗檢測或消費者反饋等途徑,發現有證據表明其存在潛在的健康風險。這些食品可能由于原料污染、生產過程控制不當、儲存運輸條件不當等原因,導致食品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質、微生物超標或營養成分不符合要求等問題,進而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確列出了十三類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均屬于不安全食品。概括來說,不安全食品主要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原料、添加劑超標、濫用添加劑、營養不達標、感官異常、病死或死因不明肉類、檢疫不合格肉類、被污染、標簽虛假或過期、無標簽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等。
3、食品召回主體責任
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一旦發現食品存在安全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主動實施召回。
食品生產者需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而食品經營者知悉后應立即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召回公告,配合生產者進行召回。
同時,食品經營者還需告知供貨商,供貨商也要及時告知生產者。
為確保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召回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加強內部管理。
4、食品召回類型
食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類型。
主動召回:指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在發現自己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后,自覺啟動召回程序,回收并處置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生產者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或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責令召回: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發現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企業未主動召回時,責令其召回的行為。
5、食品召回等級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啟動召回,食品生產者在發布食品召回公告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召回工作。
召回等級及相關規定如下表:
召回等級 | 不安全食品類型 |
啟動召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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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召回時間 |
一級召回 |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 | 24小時內 | 10個工作日 |
二級召回 |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 | 48小時內 |
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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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召回 | 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 | 72小時內 | 30個工作日 |
注意: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6、食品召回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旦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企業應立即啟動召回程序,迅速采取行動,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召回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召回計劃、發布召回公告、實際執行召回、處置不安全食品等關鍵環節。
1、制定召回計劃
召回企業應制定召回計劃,準確確定需要召回的食品范圍,明確召回原因、召回時間、召回責任人等具體內容。
食品召回計劃必須包括以下詳細內容:
(1)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6)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7)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8)召回的預期效果。
2、通知相關方并發布召回公告
企業應及時通知銷售者、消費者、經銷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等相關方,告知實施召回的原因、范圍、處理方式等,并要求相關方立即停止銷售、分發和使用受影響的食品。
企業啟動召回并提交召回計劃后,應當在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召回公告。
召回公告必須包括以下相關內容:
(1)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2)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4)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3、實際執行召回
實際執行召回過程中,需要快速、準確、公開、透明和有效溝通,以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時維護企業的形象和信譽。
企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公開透明。通過媒體、官方網站等渠道向公眾公開召回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減少消費者的恐慌和疑慮。
(2)有效溝通。與監管部門、消費者和媒體保持有效溝通,及時報告召回進展情況,解答疑問,消除誤解,增強公眾信任度。
(3)保留記錄。保存召回過程的詳細記錄,包括召回計劃、通知內容、召回數量、處理方式等,以備監管部門檢查。
(4)遵守法規。在召回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召回程序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4、妥善處置不安全食品
對于不同類型的不安全食品,企業應當妥善采取補救、銷毀等處置措施。
(1)對于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或集中銷毀。
(2)對于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3)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相關專家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妥善處理不安全食品的同時,企業應對召回原因進行深入分析,找出問題根源,制定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小結
食品召回制度總體上是以問題食品的出現為前提,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問題帶來的影響和危害。
妥善處理召回,關乎企業的聲譽、影響企業的品牌、牽涉企業的責任。
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和員工培訓,確保食品安全和召回工作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