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本不應該成為一個薄弱環節,出人意料的是,恰恰徹底成了“職業打假人”的“熱點分享”,屢試不爽!把標簽簡單粗暴與食品安全掛鉤,整得連專家自己都看不懂,指導啥?指導誰?沒有了簡單明了,沒有復雜,只有更復雜!
實踐中監管服務,執法監督,檢驗檢測,懶得涉及食品外包裝標簽,要不問題標簽頻出?倒是理由充分企業沒落實主體責任,再不就一罰了之,忽視了或者說放棄了“源頭”治理,舍本逐末,食品是產出來的,不是“賣“出來的,“問題依舊在,投訴今又來”,問題的根源大約都懂得——假行家看門道,遇到了滿不懂遇到了,丟了“附子”跑了“陳皮”。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種形式。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將食品標簽定義為:“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推薦標示的內容主要有食用方法、致敏物質等。
此外,根據規定,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
食品標簽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一、食品標簽常見錯誤歸總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踐,匯總食品包裝標簽常見容易出現的錯誤問題,同時也是結合日常職業打假人最喜歡的投訴熱點總結而成。僅供參考。
1、主版面未清晰標明產品名稱,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
如某飲料標注未“氨基酸”刻意把比真實名字 “營養素飲料”字號放大、突出明顯。 比如膨化食品標示 “龍蝦條”、、“好脆角”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4.1.2 食品名稱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 規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比如好脆角,實際則是膨化食品。
2、外文、拼音沒有對應的漢字或外文、拼音字大于相對應的漢字或使用繁體字沒有對應的漢字。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有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或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 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標簽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于規范漢字。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定義,繁體字不是規范漢字。
3、配料漏項,缺少引導語,未使用具體名稱或通用名稱
比如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谷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比如使用了氫化油,按照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 的方式標示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對某種配料進行了特別強調,但未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某飲料強調了“燕窩飲品”,應標示“燕窩”的含量。如某食用調和油強調添加了“添加了100%菲律賓橄欖油”,應標示“橄欖油”或者應該從配料中“橄欖油”順序中得以體現。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營養標簽內容及聲稱不符合通則規定。
這方面的標注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也需要引起特別重視的。
比如營養聲稱比如“無糖”、“0糖”、“低脂”、“低能”,“富含膳食纖維”“富含維生素”等等,字號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含量標示值不符合所謂0或者低的條件。
根據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B.2.6“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另外從營養成分中明顯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C”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
6、生產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的,未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未表明產地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C.3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 位數字。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 年3 月20 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7、寫明了“生產日期見外包裝”,并不清晰不醒目。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比較常見的,如“生產日期見包裝封口處”,尋尋覓覓總是找不到,確實存在“躲貓貓”的問題。
8、計量單位使用非法計量單位,或者不規范,單位標示錯誤。
常用計量單位:米(m)、千克(kg)、秒(s)、安培(A)、開爾文(K)、摩爾(mol)等。
食品安全中最常用到的無非是質量、容積和能量單位。如凈含量的單位標示,毫升為mL(m小寫,L大寫)、ml(兩個都小寫), ML(均大寫)為錯誤。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單位KJ應為kJ(k小寫,J大寫)。KJ(兩個都大寫)為錯誤。
特別提示:《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用辦法》2024年6月1日即將實施。
違反《計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有關予以查處。
9、未按要求標識警示標志或者警示用語。
(1)未標識“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等類似需要強制標注的警示性語。
根據GB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這個內容需要結合產品特性及其執行標準加以判斷,標準太多,涉及產品甚多,無法詳細舉例,遇到具體問題,再具體分析吧。
(2)固體飲料的字號與同版面其他文字一樣或固體飲料未標示警示信息“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2月24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監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二、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0、速凍調制品未標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這類投訴最近更是劇增,本來人們通過常識就能夠知道和判斷的,讓標準給弄暈啦!
比如:根據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 4.1 “產品標識應注明速凍、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11、只有鈉、鎂、鈣,卻聲稱含有多種礦物質。
根據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C含有“多種礦物質”指3 種和(或)3 種以上礦物質含量符合“含有”的聲稱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礦物質不包括鈉”。
12、標簽內容不真實,使用不當宣傳語。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如在食品標簽上宣傳“健脾開胃”,如宣傳“多喝不上頭”,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十三、還有個新投訴動向,那就是標簽和產品分離。比如:部分茶葉產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而合格證需要打開包裝才能看到,消費者無法通過標簽直觀了解并選購。還有,比如有些糕點面包,用塑料包裝包裝后標簽使用帶式標簽,附著在外包裝物上,有時也確實存在脫落的情況,造成事實上的脫落,就構成了違法。
《食品標識管理》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目下,標簽投訴舉報,已經成為職業打假人的“香餑餑”,成本低,屢試不爽,給市場監管部門帶極大的困擾,也是對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勝其擾,值得反思的是:總在流通流域打轉轉,“源頭”哪里去了?應當強化源頭治理,產品是產出來,固本清源,需從“頭”開始。
二、問題標簽≠食品安全有問題
回到現實中來,那么投訴舉報之標簽問題,怎么認定?如何處置?也是面臨的實際問題,這就需要結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綜合研判,到底是瑕疵還是“食品安全”問題,歷來還是爭議蠻大的。不過也在逐漸有了共識。認定標簽“瑕疵”情形總局的規定已經十分清晰明了。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49號令)
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該條對“瑕疵”情形的規定已經十分清晰明了。
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上述規定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公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征求意見結束了,并沒有成文),也對如何認定“瑕疵”作出了規定:
第七條 【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下列情形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的;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三)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第八條 【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認定下列情形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三、預包裝標簽豁免內容有哪些
光盯著所謂強標識的內容不行,凡事都有例外。同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等也均包含了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的條款。下面也做以下梳理:
1、預包裝食品標簽豁免標示內容匯總
(1)食品產地
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可豁免標示“產地”項。
《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下列情形不能免除標識: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2)保質期及其他可以豁免的情形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在標簽上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豁免標示配料、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等。豁免標示的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豁免標示配料表、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等。)
(3)營養標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 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
7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 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本標準執行。
2、關于豁免標示需要做以下特別說明
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可以選擇是否標示。如果相應的條件發生改變時,可能豁免的標識也會成為強制標識內容。如GB 28050標準豁免營養成分表標識的部分產品,如果出現有相應的營養聲稱或強調等任何營養信息時,也需要標識相應的營養成分表。此時就意味著不再豁免相應的營養成分表標識。
(1)預包裝食品。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GB7718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
(2)關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 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還規定了自愿選擇性標識內容
可選擇標示內容
5.1 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
5.2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 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 和表C.4。
5.3 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 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并。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本標準執行。
(3)營養標簽豁免來源釋義
GB 28050問答(修訂版)整理如下:
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關于現制現售食品,主要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關于包裝的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和其他飲用水等,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對飲用天然礦泉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高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但是如果有營養聲稱的,需要標注營養標簽。
關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是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
① 調味品:味精、食醋等;
② 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
③ 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
④ 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當企業自愿在預包裝茶葉產品上標識營養標簽時,由于茶葉食用方法的特殊性,為了避免歧義,企業可以在營養標簽鄰近部位增加相關說明,明確茶葉營養成分檢測時是測茶湯還是茶葉。枸杞可歸類為食用比例較小的代用茶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類,可以豁免營養標簽。無糖膠基糖果雖然是GB/T 23823-2009《糖果分類》中膠基糖果分類的一種,但無糖口香糖屬于針對糖的營養聲稱,應標示營養標簽。
⑤ 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對于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例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適用農產品質量法,初級農產品不用標識營養標簽。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豁免標示營養標簽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產品上隨便描述營養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屬于豁免范圍的產品,出現了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強制標注營養標簽:
① 企業自愿選擇標識營養成分或相關內容的;
② 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但是,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③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④ 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如企業聲稱“高鈣”“不含膽固醇”等。
若不屬于標準中規定的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類別,即便強制標示的營養成分含量均為0,也應標示營養標簽。
當一款產品屬于可以豁免標示的食品范疇的時候,廠家可以選擇不標示營養成分表。如果選擇標示,就必須要要求標準要求。
豆粉、大米、薏米等需要標示營養成分表。干貝、魷魚干等水產品不屬于生鮮制品,因為已經烹煮過了;只加入食鹽的腌制或腌漬的魚或肉,加入食鹽的干水果、酒糟肉(生的)等,也不屬于生鮮制品,因為加入了配料食鹽,以上兩種都不可以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特別提醒這些不能豁免
不在豁免標示范圍內的產品未標示營養標簽。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雖然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但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如腐乳類、醬腌菜、醬油、醬類、復合調味料、冰糖茶等)的預包裝食品未標示營養標簽。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字號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