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質期是決定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判斷食品安全銷售期限的一個最直觀的依據,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一個重要衡量指標。近年來,不時有食品企業篡改食品保質期的事件發生(例如近期記者臥底報道的某餐飲企業過期食材換簽“續命”,偷工減料節省成本),這使“食品保質期”一度成為輿論關注熱點。那么國內外對于“食品保質期”到底是如何管理的?針對大家關注的這一重點問題,食品伙伴網向大家介紹各國/地區保質期的標示以及之間的區別。
(1)保質期有以下標示形式:對于包含具體日期的情況采用 “Best before …”;其他情況采用 “Best before end …”。
(1)保存期有以下標示形式:保存期應采用“use by …”。
(a)最佳保質期必須使用詞“Best Before”,并附加日期或標簽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a)日以數字形式表示;月份可表示為數字形式或大寫、小寫字母;年份必須以數字形式表示,并以全年或僅以年份的最后2位數表示。
中國大陸
在保質期標識方面,《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關于保質期標識的詳細規定方面,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的相應要求為: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根據附錄C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保質期的標示方法有如下標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此外, 2020年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草案對保質期標識的要求更加規范、嚴格,要求食品保質期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同一包裝內有多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標注外包裝完成的日期,保質日期應當標注單個包裝食品最早到保質日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
中國香港
預包裝食品應加上清晰可見的保質期,應使用“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但如果該食品從微生物學角度看極易腐爛,則應使用“在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d by)”。
(1)“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應以中英文標示,并在旁邊標示食品的貯存方法;
(2)“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日期應以中英文標示,并在旁邊標示食品的貯存方法;
(3)“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應以阿拉伯數字或中英文,并按照日、月、年的順序標示,但:a. 如果食品的保存期限不超過3個月,則日期可以日和月標示;b. 如果食品的保存期限超過3個月但不足18個月,且日期分別以中文“底”結尾及英文“end”加以日期前,則日期可以月和年標示;c. 如果食品的保存期限超過18個月,且日期分別以中文“底”結尾及英文“end”加以日期前,則日期可以月和年,或者以年份標示;
(4)“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日期應以阿拉伯數字或中英文,并按照日和月,或者日、月、年標示,除6)另行規定外。
(5)“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日期,可與前面的中英文字樣分開列出,但應在該字樣后說明日期在食品包裝的何處;
(6)如果“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日期是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則該日期應分別:a. 以英文字母“DD”、“dd”、“D”或“d”并以中文字“日”表示天;b. 以英文字母“MM”、“mm”、“M”或“m”并以中文字“月”表示月份;c. 以英文字母“YY”、“yy”、“Y”或“y”并以中文字“年”表示年份;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標示。
中國澳門
預包裝食品應以下列各項的其中一種方式清楚的指出基本保存期限:
(1)如屬易變壞的食品,用「此日期前食用」;
(2)如日期指明月和日的食品,用「最佳在此日期前食用」;
(3)如屬其他情況,用「最佳在此日期底前食用」。
上述提示用語以葡文、中文或英文載明,但不妨礙以其他語言或以其他形式表達相同的意思。
基本保存期限以阿拉伯數字按日、月、年順序載明,而月份的標示以葡文或英文載明,且根據下列標準:
(1)食品保存期少于三個月,只須指出日和月;
(2)食品保存期在三個月至十八個月間,只須指出月和年。
CAC
(1)如某種食品必須在特定日期前食用以確保安全性和質量,應標示 “Use-by Date” or “Expiration Date”。
(2)如不要求標示“Use-by Date” or “Expiration Date”,則應標示 “Best-Before Date” or “Best Quality Before Date”。
(3)日期標示應遵循下列規定:
在保質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產品上,日期和月份均應標示,如有關主管部門認為有誤導消費者的可能,則應同時標示年份。
在保質期超過三個月的產品上,至少應標示月份和年份。
(4)標示日期時應采用下列用詞:
酌情選用“保質期至<插入日期>”或“過期日期<插入日期>”或“最佳食用期至<插入日期>”或“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插入日期>”等字樣標示日期;或酌情選用“保質期結束于<插入日期>”或“過期日期為<插入日期>”或“最佳食用期結束于<插入日期>”或“此日期結束前食用最佳<插入日期>”等;
(5)除第(4)條提及的用詞外,還應加上:日期;對日期標示位置的提示。
(6)日期和年份應用非編碼數字標示,年份用兩位或四位數標示,月份用文字或數字標示。如日期僅用數字標示或年份僅用兩位數標示,主管部門應確定是否在日期標示處使用適當縮略形式對日期、月份、年份的排列順序做出要求(如日/月/年或年/月/日)。
歐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of a food
(1)保質期有以下標示形式:對于包含具體日期的情況采用 “Best before …”;其他情況采用 “Best before end …”。
(2)可以按照第(1)段的標示形式,也可以在標簽上標示給定日期的所在部位。如有必要,且該食品是保存特定的一段時間,應標示貯藏條件。
(3)日期應由日、月、年(可能有)的順序,且非編碼形式(不用標示其標示順序)標示。另外,保存不超過3個月的食品,僅標示日、月即可;保存3個月以上18個月以下的食品,僅標示月、年即可;保存18個月以上的食品,僅標示年即可。
use by’ date
(1)保存期有以下標示形式:保存期應采用“use by …”。
(2)可以按照第(1)段的標示形式,也可以在標簽上標示給定日期的所在部位。應在能看到的地方標示貯藏條件。
(3)日期應按日、月、年(可能有)的順序標示,且非編碼形式標示;
(4)保存期應標示于每個獨立預包裝上。
美國
美國Shelf-Stable Food Safety中提到:除了嬰幼兒配方奶粉及相關食品外, 聯邦法規對“使用時期”、“出售日期”、“最佳使用日期”( "use-by," "sell-by," or "best-if-used-by" date)等標示是自愿性標示的,同時指出注標示日期是為了產品的質量而不是安全。但是,如果使用日歷日期,則必須同時標示月份和日期,同時在緊挨著日期的地方加上一句話,解釋該日期的含義,如 "在此日期前出售 "或 "在此日期前使用"。雖然美國沒有統一或普遍接受的食品日期標示系統,但20多個州要求對某些食品進行日期標注。保質期內的產品可以在 " "sell-by" date "之后安全使用。顯示 " sell-by" date "的產品雖然仍然安全,但在"sell-by" date之后,其質量可能無法接受。
加拿大
(1)保質期90天或更少的且不在零售地點包裝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需要標示保質期,若儲存條件不同于室溫,則需同時標示適合的儲存條件。
(2)保質期90天或更少的且在零售地點包裝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需要標示包裝日期、保質期或在食品旁的海報中寫明保質期。若儲存條件不同于室溫,則需同時標示適合的儲存條件。
(3)保質期大于90天的產品,可以不用標示保質期、儲存條件或包裝日期、保質期。制造商或銷售商可以自愿選擇標示此類信息,如若標示,則需遵守法規中規定的形式。
(4)標示形式:
(a)必須雙語標示。
(b)單詞“packaged on”和“empaqueté le”、“best before” 和“meilleur avant”應與包裝日期或保質期一起出現。如果這些單詞單獨出現,應該對這些詞進行清晰的解釋,如Best before: see date on lid。
(c)保質期應該按年、月、日順序標示。當保質期中的年份不是當年時,必須標注年份,且至少具有最后兩位數字;月份使用縮寫;日應該使用數字。
(b)單詞“packaged on”和“empaqueté le”、“best before” 和“meilleur avant”應與包裝日期或保質期一起出現。如果這些單詞單獨出現,應該對這些詞進行清晰的解釋,如Best before: see date on lid。
(c)保質期應該按年、月、日順序標示。當保質期中的年份不是當年時,必須標注年份,且至少具有最后兩位數字;月份使用縮寫;日應該使用數字。
(5)保質期可以標注在包裝的任何地方,若已經在標簽其他版面使用引導詞提示,如“最佳食用日期見底部”,保質期可以標注在包裝底部。包裝日期和儲存條件可以標注在除了標簽底部的任何版面。
(6)標簽上的保質期和包裝日期不需要和配料表一同出現。
澳新
最佳保質期為2年或2年以上的食品不需要標示日期(嬰兒配方食品除外);如果是小包裝食品,只需要標示食用日期(use-by date)。
日期的標示形式及日期形式按照以下條件標示:
(1)日期的標示形式 :
(a)最佳保質期必須使用詞“Best Before”,并附加日期或標簽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b)食用日期必須用詞“Use By”,并附加日期或標簽中日期位置的提示。
(2)日期形式
(a)日以數字形式表示;月份可表示為數字形式或大寫、小寫字母;年份必須以數字形式表示,并以全年或僅以年份的最后2位數表示。
(b)不超過3個月的產品須標示月和日,按照日在前,月在后的順序標示(若月是以字母形式標示,則可不用按照順序標示)。如,3 Dec或3 12;3 Dec 2018 或3 12 2018。
(c)超過3個月的產品須標注年和月(可選擇性標記“日”),按照月在前,年在后的順序標示。如,Dec 2015 或12 2015或23 12 2015或23 Dec 2015。
日本
普通加工食品中品質容易發生變化的食品,以消費期限標示。在消費期限的文字后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消費期限時間,其他食品以年月日的順序標示賞味期限,但賞味期限從生產或加工之日開始算起超過三個月以上時,可用年月替代年月日。
生產或加工之日至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截止之日在3個月內的食品,例如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為2022年3月31日可標示為:“令和4年3月31日”或“4.3.31”或“2022.3.31”。
生產或加工之日至賞味期限截止之日超過3個月的食品,賞味期限為2022年3月31日可標示為:“令和4年3月”或“4.3”或“2022.3”。
當期限標示與其他強制標示事項按圖1 產品信息統一標示樣式標示在同一版面較為困難時,可以采用“賞味期限 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標注于包裝物某部位。
韓國
(1)流通期限可在主標簽面或總標簽面進行標示,標示方式為:“XX年XX月XX日截止”、“XX.XX.XX截止”,“XXXX年XX月XX日截止”或“XXXX.XX.XX截止”。
(2)有效期限不方便在主標簽面或總標簽面標示時,須在適當位置明確指出流通期限的標示位置。
(3)在進口的食品上標示輸出國的生產日期“年月日”的標示順序與(1)的標準不一樣時,為了使消費者容易理解,需要舉例說明“年月日”的標示順序,僅標注有“年月”時,相應“年月日”的“日”需標示為相應“月”的1日。
(4)標示了生產日后再標示流通期限時,可以標示為“從生產日開始到XX日為止”,“從生產日開始到XX月為止”或“從生產日開始到 XX年為止”。
小結
通過以上有關各國/地區針對保質期、保存期標示的描述,各國/地區針對標示的要求基本相同,按照各國/地區規定的標示術語進行標示,可以標示具體的日期,也可以在標簽上標示給定日期的所在部位。另外各國/地區針對日期標示的順序、標示用語、標示的引導詞、標示語言各有不同,企業應根據各國/地區的標簽的具體規定選擇不同的日期標示方式。
以上是食品伙伴網和大家分享的食品保質期、保存期如何進行標示的要求,希望各食品企業通過我們的分享能充分了解各國或地區針對保質期的管理特點,為食品在保質期標示方面的合規降低違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