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通過法律法規及標準對韓國食品原料進行橫向管理。目前,韓國在《食品衛生法》中將食品原料區分管理,在《食品法典》中將食品原料進行了具體分類,同時規定了韓國食品原料的判定方法。
01 韓國食品原料的分類
韓國《食品法典》第1章總則按照植物性原料和動物性原料,對各原料以大分類、中分類、小分類的形式進行了具體分類,大分類植物性原料包括谷類、薯類、豆類、堅果籽實類、水果類、蔬菜類、蘑菇類、香辛料、茶葉、啤酒花、藻類、其他植物類,以大分類中的堅果籽實類為例介紹中分類和小分類,中分類包括花生或堅果類、油脂種實類和飲料及甜味種實類,再以中分類中的花生或堅果類為例,花生或堅果類的小分類包括花生、杏仁、松子、碧根果、開心果、核桃等;動物性原料以畜產品、水產品、其他動物進行分類。
《食品法典》第2章對食品原料標準即原料等應具備條件及食品原料判斷標準進行了規定,包括對原料的質量及衛生的一般性規定及特殊條款,特殊產品需要滿足一般性規定同時還要滿足特殊條款的規定。如韓國人參、紅參、黑參應符合《人參產業法》的規定;畜產品應符合《畜產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食品用水應符合《飲用水管理法》中規定的飲用水的水質標準等。食品原料判斷標準中還對食品原料使用的決策程序進行規定。
02 韓國食品原料的管理
韓國《食品衛生法》第7條規定對食品原料進行區分管理:①可用于食品的原料;②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③由臨時性標準規格轉化成的原料。
首先,可用于食品的原料是指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即可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
其次,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是指在食品中使用時存在一定限制條件,例如:可用的食品類別、使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要求。
此外,在使用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生產食品時,沒有特別明示使用限制性條件的原料應遵循以下使用條件:
(1)以加工前原材料的重量為準,配料使用量不應超過50%。
(2)但若最終不面向消費者銷售,而是作為生產廠家供應的原料用產品時,也可不適用上述不應超過50%的標準。
(3)生產飲料類、酒類及香辛料時,產品的原材料僅有1種植物性原料屬于限制性原料時,可作為無限制條件的食品原料使用,例如,虞美人草屬于限制性原料,其作為食品原料的限制性使用條件為在浸泡茶中使用不得超過2%,若浸泡茶產品中僅有虞美人草1種植物性原料,那么則無需遵守限制性使用條件,直接作為無限制性要求的食品原料使用即可。
除上述食品原料外,擬將以前沒有使用標準的新原料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可通過“臨時性標準及規格認證”制度,具備食品藥品安全部規定的資料,經過安全性評估,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03 韓國食品原料的判定方法
目前,韓國對食品原料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將食品原料分為可用原料(包括可用于食品的原料和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及由臨時性標準規格轉化成的使用原料,不在該目錄中的原料則禁止使用。《食品法典》附錄1為韓國可使用原料的目錄,附錄2為韓國可限制性使用的原料目錄,均按照植物性原料、動物性原料、微生物原料以及其他原料進行了分類,附錄3為由臨時性標準規格轉化成的原料。
以上是韓國食品原料分類、管理及判定方法的簡要介紹。食品伙伴網提醒擬生產并向韓國出口加工食品、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等企業,遵守韓國食品原料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更新變化,從而降低出口產品因原料使用不合規而被韓國官方禁止進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