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發布后,我國各地監管部門積極組織落實“兩個責任”的相關培訓、監督檢查等,現階段已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相關要求,5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食品伙伴網及時將意見稿與60號令進行了比對,現結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修訂說明就修訂情況進行詳細解讀,以幫助企業及時了解相關監管趨勢。
鑒于集中用餐單位用餐群體主要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且用餐規模大、管理難度大,意見稿將原《規定》中關于集中用餐單位的相關內容調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意見稿在第五條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企業類型中明確“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包含“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進一步明確企業僅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并明確,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相關職責由食品安全員履行。
(1)增加“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要求
一是將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進一步明確處罰到人的對象范圍。
將原《規定》中其他主體類型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修改為應該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相關責任落實,強制擴大落實主體責任的主體類型。
一、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擬執行專項《規定》
鑒于集中用餐單位用餐群體主要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且用餐規模大、管理難度大,意見稿將原《規定》中關于集中用餐單位的相關內容調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二、明確大中型“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意見稿在第五條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企業類型中明確“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包含“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進一步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執行要求
進一步明確企業僅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并明確,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相關職責由食品安全員履行。
四、修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人員培訓、考核要求
(1)增加“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要求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要求,目前,已發布的多個法規文件以及多地的地方法規文件中已有規定,或強制或鼓勵,此次,意見稿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明確。
已發布法規文件中關于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具體規定如: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質檢食監函〔2012〕205號):“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制度,構筑多元的職業培訓體系,推進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工藝技術、誠信經營的多元職業培訓,基本實現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培訓,有效提高質監系統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能力,努力提高食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主體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使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普及化、規范化、長效化。
(2)修改考核依據
將原《規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修改為“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
(3)新增對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抽考要求
新增企業主要負責人也是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的對象。
五、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人員的范圍
一是將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進一步明確處罰到人的對象范圍。
二是將原《規定》第二十條中關于相關責任人員進一步明確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并界定上述人員范圍。
六、修改其他主體類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
將原《規定》中其他主體類型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修改為應該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相關責任落實,強制擴大落實主體責任的主體類型。
其他主體類型主要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以及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