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食品添加劑可分為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制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其范圍及相關標準如下:
食品添加劑范圍及相關標準
食品添加劑類別 | 范圍及相關標準 |
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 |
GB 2760(附錄A的物質)及其產品標準
GB 26687《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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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 |
GB 14880中物質及其產品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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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制劑) |
GB 2760(附錄C的物質)及其產品標準
GB 1886.174《食品工業用酶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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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香精 |
GB 2760(附錄B的物質)及產品標準
GB 29938《食品用香料通則》
GB 30616《食品用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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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 GB 1886.359《膠基及其配料》 |
現代食品工業離不開食品添加劑,配料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如何在食品標簽上正確標識食品添加劑呢?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
舉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中文名稱過長、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英文名稱已經普遍被消費者認知、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英文名稱或其縮寫出現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情況下,可標示該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英文名稱或其英文縮寫。
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1.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產、普通法、亞硫酸銨法生產的焦糖色,在標簽上可統一標注為“焦糖色”;如果生產者愿意,可以按照GB 2760中的規定正確標示包含食品添加劑制法的名稱。
2.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GB 2760規定的具體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舉例:“磷脂”可以標示為:1.大豆磷脂;2.乳化劑(大豆磷脂);3.磷脂(大豆磷脂);4.磷脂(含大豆)。
3.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上述標示方法中的同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
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
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
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一、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并標示的形式
1.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
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2.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舉例: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品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3.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舉例: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品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4.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舉例: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品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品用香料。
二、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若標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需注意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規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
應以“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或“復配”+“食品類別”+“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水分保持劑,或復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劑等。
舉例1:某食品添加了復配著色劑,可標示為“復配著色劑(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標注“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
舉例2:枧水主要成分為水、碳酸鈉、碳酸鉀、磷酸鹽,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碳酸鈉、碳酸鉀都作為酸度調節劑,磷酸鹽主要作為水分保持劑或酸度調節劑,枧水應該命名為“復配酸度調節劑”或“復配月餅酸度調節劑”。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有規定名稱的除外。
舉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復配膨松劑》(GB 1886.245-2016)標準中復配膨松劑又稱為泡打粉、發泡粉、發酵粉。
二、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標示。
舉例: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的葉黃素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或者“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三、工業用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加工助劑一般應在制成最終成品之前除去,無法完全除去的,應盡可能降低其殘留量,其殘留量不應對健康產生危害,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
舉例:氯化鈣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也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氯化鈣作為加工助劑時使用時,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穩定劑和凝固劑、增稠劑的功能;如在最終食品中發揮了以上功能,則需要確認氯化鈣是否可用于該類別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配料表中標示氯化鈣。
四、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
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舉例:生產釀造食醋的液化、糖化過程中使用的酶制劑,在釀造食醋成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不需要標示。
五、食品用香精香料的標示
1.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用香精”,或者“食品用香料”,或者“食品用香精香料”。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中文名稱,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說明。
舉例:丁香葉油,可以在配料中標示為“食品用香料”,也可以標示為“丁香葉油”。
2.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舉例:苯甲酸既可作為防腐劑,又可作為食品用香料。如僅作為食品用香料使用,不發揮防腐劑功能時,可按照香精香料的要求進行標示;如在食品中發揮防腐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并標示為“苯甲酸”、“防腐劑(苯甲酸)”、“防腐劑(210)”等。
六、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的標示
根據GB 7718的規定,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可以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或“膠基”。
七、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1.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的名稱標示。
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a)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B或表C.1)。
b)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c)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舉例:某食品按照本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標示方式為:
①標示化合物名稱,即“dl-α-生育酚”;
②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即“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
③標示營養素名稱,即“維生素E”。
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種方式進行標示。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上述標示方法中的同一種形式標示營養強化劑。
2.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
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規定的名稱;
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
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當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
舉例1: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以作為調味品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當標示味精。
舉例2:核黃素(維生素B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著色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核黃素;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2、核黃素、核黃素(維生素B2)或者維生素B2(核黃素)。
3.來源后面有括號的營養強化劑和化合物,括號內外的名稱視為等同,在產品標簽上可以單獨標示其中任何一種,也可以兩者同時標示。
舉例:“左旋肉堿(L-肉堿)”可以標示為“左旋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L-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
4.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舉例:產品配料中添加了焦磷酸鐵和維生素C強化鐵和維生素C,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鐵和維生素C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對于部分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的要求;如果作為新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舉例:多聚果糖,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的要求,可以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食用量≤64.5g/kg(單獨使用),應標示為“多聚果糖(菊苣來源)”或“多聚果糖”;作為新食品原料使用時,根據《衛生部關于批準菊粉、多聚果糖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09年第5號)的要求,可用于兒童奶粉、孕產婦奶粉,食用量≤8.4g/天,應標示為“多聚果糖”。
八、特別提示
1.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2.“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3.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舉例1: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舉例2:醬牛肉的配料中有醬油,醬油的配料中有焦糖色,焦糖色在醬牛肉中起上色作用,醬油在醬牛肉配料表中應標示為“醬油(含焦糖色)”。
4.對于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酶制劑、食品添加劑中的不發揮工藝的輔料等,企業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注。
食品標簽上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詞匯修飾食品添加劑時,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其原料也未使用該種食品添加劑。
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 2760未批準某種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類食品時,標示“不添加”該種食品添加劑屬于誤導消費者。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 2760 允許此類食品產品使用該類或該種食品添加劑,則應按照GB 7718的規定,對所有聲稱涉及的GB 2760 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定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