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將《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與《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進行了比對分析,具體變化如下:
六、附則
一、總則
1、修訂主體業態的標注要求:
除從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以外,新增從事食品批發銷售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并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刪除網絡經營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的要求,執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許可改為報告制。
2、修訂食品經營項目,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保持一致。
(1)將食品經營項目歸納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并:
-將食品銷售分為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兩種情況,刪除了特殊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
-明確了餐飲服務的范圍,增加半成品制售,并明確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刪除了糕點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和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
-單獨設立食品經營管理類并明確其范圍,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2)新增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二、許可審查通用要求
1、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建立、人員配備等相關要求
(1)與《食品安全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銜接,細化了食品經營企業應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細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食品安全人員培訓和考核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不再在通則中體現。
2、其他通用要求
(1)新增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整體要求;
(2)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執行進貨查驗制度;
(3)修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檢驗要求,明確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三、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1、修訂通用要求
(1)食品處理區新增排水管道出水口篦子安裝、墻裙鋪設、蟲害防控以及照明方面的要求。
(2)新增食品處理區不同品種食品原料容器和工用具的標識要求,新增廢棄物存放容器標識要求。
(3)新增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水處理設施設備要求,與相關衛生規范標準一致。
(4)新增“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配備計量工具,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要求。
(5)新增食品處理區洗手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材料要求。
(6)明確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的安裝位置,新增排汽裝置的配備要求。
2、將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的許可審查要求合并為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的許可審查要求
(1)合并應設置專間的餐飲服務經營項目。
(2)除自制飲品制售外,新增其他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餐飲服務經營項目。
(3)刪除自釀酒相關要求。
(4)新增專間墻裙、窗、水龍頭的相關要求,并明確專間應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5)明確專用操作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并設立專用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新增專用操作區水龍頭的要求。
3、修訂中央廚房的許可審查要求
除運輸設備要求外,新增中央廚房其他設施設備要求。
4、修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審查要求
(1)新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易于清潔的設置要求。
(2)除冷藏冷凍設備外,新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制作場所入口、制作環節、清洗消毒、信息標注設施設備。
(3)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冷藏運輸設施溫度由“10℃以下”修改為“0℃—8℃”。
5、修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要求
(1)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要求。
(2)修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不得申請經營許可的情形:
刪除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的規定;
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由“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修改為“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新增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3)新增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要求。
6、新增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7、其他要求
(1)新增關于承包經營企業的要求。
(2)明確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需需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四、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1、修訂通用要求
(1)新增食品銷售和食品貯存場所的采光、照明條件要求。
(2)合并、細化食品銷售場所的分區要求。
(3)新增“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要求。
(4)新增冷凍庫溫度記錄和溫度顯示設備要求,明確應建立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定期校準、維護制度。
(5)新增散裝食品售貨工具的衛生要求。
(6)新增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的銷售要求。
2、修訂散裝熟食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1)刪除提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及資質的要求。
(2)新增散裝熟食設置專間、專區或專柜進行銷售的要求,并明確應配備的設施。
(3)新增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的散裝熟食銷售應按照本通則執行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要求。
3、刪除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五、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新增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六、附則
刪除餐飲服務場所相關的定義;刪除鼓勵地方制定嚴于通則的規定;
刪除地方監管部門制定簡單制售食品、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的許可審查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