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中的警示語是幫助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途徑之一。食品標簽警示語應根據不同產品的要求標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標簽警示用語,食品伙伴網對食品標簽警示語的要求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1、添加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標簽警示語標示
我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如《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中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因此,食品中使用新食品原料時,需要關注該新食品原料的不適宜人群以及相應的推薦每日食用量,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同時,應根據公告要求在標簽中標示相關的警示用語。
例如:添加了透明質酸鈉的糖果,嬰幼兒、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標簽及說明書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并標注推薦食用量≤200 毫克/天;加了新食品原料“關山櫻花”的食品,嬰幼兒、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標簽及說明書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
2、普通食品警示語的標示
2.1 煉乳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濃縮乳制品》(GB 13102)規定,煉乳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2.2 果凍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GB 19299)規定,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 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標示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2.3 食用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 2721)規定,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標示鉀的含量,并應清晰標示:“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工作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適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
2.4固體飲料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應在食品名稱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2.5酒類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規定,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標簽中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規定,發酵酒及其配制酒標簽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還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2.6 大豆蛋白產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規定,大豆蛋白產品應按照下列方式標識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說明:脲酶活性為陰性;脲酶活性為非陰性(需加熱滅酶處理后方可食用的產品)。
3、特殊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中警示用語的標示
3.1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是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規定:“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 cm2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mm。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 cm2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3.2 運動營養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 24154)規定,對于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3.3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均需具備相應的指導說明,并且指導說明應對配置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另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了標示產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還應標示“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以及“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警示語。
3.4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中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均需具備相應的指導說明,并且指導說明應對配置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另外,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除了應明確注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類別(如:無乳糖配方)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還應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等警示語。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3.5 嬰幼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規定,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在2023年2月22日即將實施的GB 10765-2021中刪除了該條規定)。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規定,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在2023年2月22日即將實施的GB 10767-2021中刪除了該條規定)。
3.6 輔食營養補充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GB 22570)規定,標簽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并標注“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3.7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GB 31601)中規定,產品標簽還應標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
4、其他警示標示
其他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根據產品的材質或性質,以及相關的標準法規,標示相應的警示語。例如:《成都市自熱式方便火鍋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規定“應在產品標簽標識上標注發熱包的使用安全警示用語”;《蜂王漿凍干粉》(GB/T 21532)標準中規定:若包裝容器內放有干燥劑,應在標志中作出如下提示:“內有干燥劑。干燥劑不可食用。”
結語:
食品生產者應根據標準法規要求在標簽中真實準確地標示出警示信息,食品經營者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按照其銷售食品的要求,標示出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向消費者傳達必要的警示內容,切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