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食品伙伴網與大家分享了GB 14881中有關衛生管理中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與衛生要求內容,本期與大家交流一下對衛生管理中蟲害控制內容。
6.4.1 對建筑物的要求
條文內容:
應保持建筑物完好、環境整潔,防止蟲害侵入及孳生。
條文解釋:
該條款是因為蟲害對食品生產企業有很大危害,具體表現為蟲害會傳播疾病,破壞建筑及設備設施,其尸體、碎片、排泄物及自身攜帶的微生物會引起食品污染。
存在裂縫、縫隙和孔洞的建筑物一方面不易清潔,易于滋生蟲害,另一方面也為外界蟲害進入建筑物內部提供了入口。
因此,保持建筑物完好,工廠周圍及工廠內部的環境整潔,是防止蟲害侵入及滋生的有效手段。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廠區內堆放大量雜物未及時清理,易形成蟲害隱匿;
現場發現車間內有孔洞(與外界相通)未進行堵塞;廠區內的垃圾存放處未及時清理,存在大量蠅蟲等。
因此,企業應定期對建筑物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建筑物的完好。在進行必要對外鉆孔的工時時,完工后一定要及時對其孔洞、縫隙進行封堵。
另外,保持廠區的衛生環境及及時清理雜物、垃圾也是避免蟲害的有效方式。
6.4.2 對控制措施的要求
條文內容:
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條文解釋:
該條款是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具體產品及工廠設施情況,制定適宜的蟲害控制措施,對蟲害控制活動進行描述和規定,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車間的防蠅簾捆扎,未能起到防疫蠅蟲的效果;
車間對外窗戶敞開,未安裝紗網進行防護;
現場發現一紗網有破損,存在蠅蟲進入的風險;
安裝在物料進入處的風幕無法正常運行;
成品庫對外的擋鼠板未及時安裝等。
因此,企業應定期監督檢查其蟲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保持采用的措施能夠起到作用。
另外,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很多采用外包控制蟲害的企業,相關人員的蟲害管理責任意識不到位,總認為采取了外包,其蟲害的設施有效性與企業無關,從而導致了現場出現了無法運行的蟲害控制實施,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去解決,只等著外包服務方的頻率性服務解決。
因此,對相關蟲害負責人員的培訓,使其樹立落實蟲害工作的主體責任是企業,而不是外包服務方的。
6.4.3 對平面圖的要求
條文內容:
應準確繪制蟲害控制平面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
條文解釋:
該條款是蟲害控制平面圖可顯示蟲害控制設施的分布,便于防治人員日常的管理檢查及宏觀分析蟲害控制設施放置位置的合理性。
平面圖上應用不相符合區分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器材。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現場未能提供蟲害控制平面圖;
蟲害平面圖上僅僅標識室外誘餌站,但未體現滅蠅燈、粘鼠板的位置;
現場提供的蟲害控制平面圖未進行簽字審批,無法證明其為最新版本等。
因此,企業應根據要求繪制信息齊全的蟲控控制平面圖,并應確保其為最新有效版本。
6.4.4 對廠區的要求
條文內容:
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條文解釋:
該條款是食品加工企業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蟲害的大量產生和聚集。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現場未能提供除蟲滅害的相關證據;
抽查廠區滅害記錄的頻率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文件規定夏季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但記錄顯示為2個月進行一次)等。
除蟲滅害工作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如果企業未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可能會導致食品受到蟲害污染,從而影響食品的衛生質量和安全性,這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潛在危害。
因此,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廠區除害工作,引入專業蟲害控制公司是提高企業除蟲滅害水平的一個有效途徑。
6.4.5 對殺蟲劑的要求
條文內容: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應有的品質,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除蟲滅害工作應有相應的記錄。
條文解釋:
該條款是應充分評估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對食品級食品接觸面的影響,建立控制措施,確保不會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設備、工器具及包裝廠材料。
食品加工企業應保留除蟲害工作相關記錄。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車間現場發現部分滅蠅燈為電擊式,存在交叉污染的風險;
在配料間發現安裝的滅蠅燈位置不合理,易產生交叉污染風險;
未能提供車間部分滅蠅燈的檢查記錄;
現場發現蟲害填寫記錄日期“早產”的現象等。
因此,企業應選擇合適的滅蠅燈,滅蠅燈的安裝位置一定要遠離產品裸露處,有條件的企業建議選擇有資質的外包蟲害公司進行指導安照。
另外,加強對蟲害負責人員的培訓,讓其重視相關工作并真實填寫相關蟲害工作記錄。
6.4.6 對殺蟲劑污染的控制要求
條文內容: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將被污染的設備、工具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條文解釋:
該條款使用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對人身健康有一定的危害,也可能污染食品和食品生產設備工具,因此在使用前應對人身、食品和食品接觸設備及工具做好防護。
一旦發生藥劑污染,應及時徹底清潔;
無清潔的或難以清潔干凈的應視情況棄置。
經驗分享:
該條款在日常審核中發現問題有:
企業未提供給殺蟲劑人員防護服(如:防護手套、口罩、目鏡等);
殺蟲劑使用人員根本不知曉相關MSDS等。
由于部分企業對其殺蟲劑的使用管控意識不足,可能會導致殺蟲劑對人員及產品的污染。
因此,企業應殺蟲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學習有害生物的識別、防治方法、安全防護等方面的知識,提高防治效果和安全性;給殺蟲人員配備防護服安排;建議定期安排食品殺蟲人員進行身體檢查,以確保沒有受到有害生物的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