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3.15晚會所曝光的“槽頭肉”加工食品事件,將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推至公眾視野的前沿。槽頭肉,作為生豬屠宰中的特定部位,其處理受相關法規和標準的約束。
本文將從法律視角,探討銷售與使用劣質槽頭肉的法律后果。
一、槽頭肉的定義與危害
槽頭肉,俗稱“刀口肉”或“血脖肉”,這一名稱源于傳統養豬方式及屠宰時的特定部位。因其靠近刀口放血處,常含有淤血殘留。
此部位不僅包含淋巴結、腎上腺和甲狀腺,而且甲狀腺中富含的甲狀腺激素,即便在高溫下也難以破壞,食用后存在中毒風險。同時,病變淋巴結和腎上腺也可能攜帶多種病原微生物,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二、相關法規與標準
我國對于槽頭肉的處理與利用,已制定了一系列國家標準,如《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畜禽屠宰規程 生豬》(GB/T 17236-2019)等。
這些標準明確規定,甲狀腺、腎上腺及病變淋巴結等必須徹底摘除,進行非食用或無害化處理,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與健康。
三、違規銷售、使用的法律后果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銷售劣質槽頭肉,不遵守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質量管理規范的、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依據《食品安全法》:
使用劣質槽頭肉生產食品:
一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沒有對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進行原料控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是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生產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污穢不潔、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類的制品、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刑法》:
若劣質槽頭肉生產的食品經檢驗含有嚴重超標的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危害人體健康,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食品生產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行業規范與法律法規,保證槽頭肉符合相關標準與要求,確保質量與安全。
生豬屠宰場(廠)應確保甲狀腺、腎上腺及病變淋巴結的徹底摘除,檢驗合格才能出場(廠)銷售;
預制菜生產企業則應索取供應商的生豬定點屠宰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非洲豬瘟及瘦肉精檢測報告,對原料肉進行嚴格篩選與檢驗,查驗外觀,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修整”或拒收。
五、結論
銷售、使用劣質槽頭肉不僅違反行業規范和法律法規,更是對消費者健康安全的嚴重威脅。
相關企業和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食品安全。
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執法力度,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