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布實施,“職業打假人”逐漸活躍起來,早期的職業打假人在為自身謀取利益同時,更加關注企業的實質性違法行為,對于促進市場主體規范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制度的不斷完善,以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私益性惡意投訴舉報行為迅速增長,由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條款的規定,大部分的職業打假、惡意投訴舉報都集中在食品領域,現如今的職業打假與最初相比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年一度的3·15晚會即將來臨,為此,食品伙伴網與大家一起,結合標準法規和典型案例,漫談食品領域的職業打假現象。
1、職業打假的起源
職業打假人一般是利用我國標準法規中對于問題產品、問題服務的懲罰性賠償要求,購買問題商品,再通過消費投訴、舉報、法院起訴、與商家溝通協商等形式,獲得賠償,謀取利益。
我國職業打假現象的最初來源是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職業打假人。
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十倍賠償條款,使大量的職業打假人將精力集中到了食品領域。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加了“最低賠償一千元”的兜底條款,則對食品領域的職業打假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客觀來講,早期的職業打假人對于打擊不法企業、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不斷調整,隨著社會環境不斷發展變化,現在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變得與以往不同,不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衛士,而是以獲取利益為主。甚至出現了不惜為牟利而采用混入異物、調包、以產品瑕疵和媒體曝光為由敲詐企業等不法手段的“職業索賠人”“惡意舉報人”。這也使人們對職業打假人的態度慢慢發生變化。
2、食品領域職業打假的主要法規依據
2.1支持賠償的主要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2法院對于職業打假人態度方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解釋。
2.3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法規
主要包括食品標簽、配料的相關規定,如食藥物質目錄、保健食品原料相關規定、新食品原料相關公告、食品標簽瑕疵的界定等相關方面的法規規定。具體規定在此不再詳細展開。
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職業打假人聲稱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頻次比較高的包括:《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
3、食品領域職業打假主要風險點解析
職業打假人由于其目的是獲取利益,故而要考慮打假的成本。
從食品安全標準的角度來看,食品安全的指標要求包括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以及標簽標識等方面。
欲發現產品的食品安全問題,對于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而言,一般需要通過產品檢測,對打假人而言,無法自身檢測,送檢成本較高,且有可能出現花高價購買產品但送檢合格的結果。
所以,除個別情況外(后文會提供相關案例),職業打假人一般會關注通過產品標簽、外觀即可發現的產品過期、配料不合規、執行標準過期、生產許可證編號過期、企標未備案等問題。
早期職業打假案例中,標簽不合規的問題較多,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變化,食品標簽瑕疵認定規則的細化更新,標簽合規方面的打假案例逐漸減少。
3.1 產品超過保質期
商超銷售的產品超過保質期一直是職業打假人比較熱衷的風險點,一方面是比較容易在未購買前通過觀察標簽即可發現問題產品,另一方面一般來說容易被法院判決十倍賠償。據報道,曾有惡意舉報人在商超搜索臨期商品,將其隱藏在不易發現的角落,如果超市工作人員未能發現并及時清理,則會被他們購買索賠。
如果商超沒有監控等證據證明其藏匿行為,則會陷于被動。
3.2 產品含有異物
由于生產、運輸、貯存過程管理不善,產品可能出現各種異物。常見被投訴的異物包括毛發、昆蟲、機械設備零部件等。職業打假人以產品含有異物為由進行投訴,獲得賠償概率較高。
據食品伙伴網發布的《2023年食品安全與標準法規盤點報告》,2023年官方和媒體曝光多起“異物”方面的食品安全問題,以餐飲企業最為突出。2023年食品生產企業的“異物”問題也頻頻被曝光,其中不乏桃李、達利園等知名品牌。
“異物”可能會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引發食品安全事件,也可能會給企業品牌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3.3 產品虛假宣傳
產品虛假宣傳方面的風險點包括普通食品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等。
產品虛假宣傳違反了國家標準法規要求,因此容易被職業打假人關注,但近年來的法院判決案例顯示,有的法院以這些涉及功能的宣稱僅為標簽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駁回了十倍賠償;
也有的以投訴者為職業打假人,多次購買為獲得賠償之目的的理由駁回賠償請求。
3.4產品配料不合規
產品配料不合規的風險點包括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原料,使用未經批準用于食品的物質、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使用未在企業生產地批準的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等。
有的打假人會將產品標簽中添加劑名稱不規范、代碼不規范、錯別字等錯誤的標識方式直接以產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是使用非食用物質進行投訴,以期獲得賠償。
對于配料不合規產品的投訴,有些法院會支持十倍賠償,也有法院因為這些產品未對人產生實質性的食品安全問題而駁回十倍賠償請求。
3.5 產品指標不合規
產品指標不合規是指食品的添加劑、農獸藥、污染物、致病菌等理化、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此外還有產品營養成分含量與標示值不相符等情形,往往需要通過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佐證。
這類職業打假的案例一般都會獲得十倍賠償。
有職業打假人會先少量購買樣品送檢,獲得不合格檢測結果后再大量購買或者分多次購買,來獲得賠償。
4、各方觀點
4.1 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
近年來,針對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舉報的行為,不少地方都出臺了相關規定,要求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
例如,依據佛山市禪城區的規定,符合下面一些特征的,會被認定為惡意投訴,具體包括買商品的數量或者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明知或應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的、因購買商品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相同商品以及其他符合以索取高額賠償為目的等濫用投訴特征的行為的等九種情形。一旦認定為惡意投訴,將會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符合下面一些特征的,會被認定為惡意舉報,具體包括以提起舉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向媒體曝光等為要挾,脅迫或變相脅迫經營者支付賠償金的;通過“調包”“夾帶”“造假”等方式,虛構或者捏造違法事實以及其他符合以牟利為目的等惡意舉報特征的行為等情形。一旦認定為惡意舉報,也將要求提供實名信息,并嚴格適用舉報獎勵制度。
其他地方的規定大同小異,但基本可以看出,目前監管部門對于單純以牟利為目的的投訴舉報采取十分審慎的態度。相信這些規定的出臺對遏制惡意舉報類型的職業打假起到一定積極作用,能夠凈化市場環境,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4.2兩會代表委員支持公民打假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兩會期間,有兩會代表委員明確提出支持公民打假的觀點。例如,有全國政協委員表示,“職業打假人”是“市場清道夫”,是一種市場監督補充機制,也是一種群眾參與機制,在立法、司法和執法中支持公民打假、職業打假是對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司法成果的維護。
還有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部分“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對商家進行高額索賠甚至惡意訴訟,其行為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后果,但對于那些索賠數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內,且采取的舉報、起訴等索賠手段屬于法律規定的維權途徑的“職業打假人”和職業打假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5、做好合規管理,有效規避職業打假風險
相信有許多食品企業飽受“職業打假”困擾,苦不堪言;大量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投訴舉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執法資源、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道是“打鐵還需自身硬”,在此食品伙伴網提醒食品企業做好合規管理工作,確保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資質合規、產品合規,就會大大降低職業打假的風險。
一是需要梳理研究自身企業和產品相關的所有要求,避免遺漏;
二是及時關注食品標準法規的變化,及時做好應對;
三是加強企業合規管理,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此外,可以借助第三方機構的咨詢服務,建立完整的食品合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從而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