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 3.5
標準條文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chǎn)品混淆。
條文理解
本條是對食品標簽直觀性的要求。設計、制作標簽時要體現(xiàn)直觀性,不能使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與其他產(chǎn)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將其他產(chǎn)品名稱、設計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誤導消費者將某一產(chǎn)品與其他產(chǎn)品混淆。
以胡蘿卜為原料做成蜜餞食品,命名為“紅參脯”,并在標簽上畫一顆中草藥紅參。這樣的產(chǎn)品名稱和圖案會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食品的原料是人參。
添加維生素C的糖果標示“該產(chǎn)品與三個橙子所含的維生素C量相當”,是對產(chǎn)品的事實描述,把糖果中維生素C含量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維生素C進行對照,具有直觀性,不會使消費者誤解;但如果標示為“該產(chǎn)品相當于三個橙子”屬于對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糖果與“三個橙子”的營養(yǎng)成分含量一致。
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山寨食品)
此條款應與“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結合理解和運用。
問題/示例
產(chǎn)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chǎn)品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chǎn)品混淆。
GB7718 3.6
標準條文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條文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chǎn)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要求,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增加3.6條款內容,本條款是對食品標簽的規(guī)范性要求,強調了不得宣傳的內容。
可以參考以下兩點界定某食品是否標注或暗示保健作用或預防、治療疾病作用:
食品(含保健食品)是否標注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一是看標簽上是否有涉及人體器官名稱、圖形或者疾病名稱,比如:明目、預防癌癥、清肺、護肝、補腦等;二是文字描述是否會使消費者認為該種產(chǎn)品具有預防、治療某種(類)疾病的功效,如:提神、清熱解毒等;又如:“全面調整人體內分泌平衡”使消費者認為該種食品對人體內分泌失衡具有治療作用。
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可以參考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進行判斷。
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1.增強免疫力功能;2.輔助降血脂功能;3.輔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輔助改善記憶功能;6.緩解視疲勞功能;7.促進排鉛功能;8.清咽功能;9.輔助降血壓功能;10.改善睡眠功能;11.促進泌乳功能;12.緩解體力疲勞;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15.減肥功能;16.改善生長發(fā)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營養(yǎng)性貧血;19.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20.祛痤瘡功能;21.祛黃褐斑功能;22.改善皮膚水份功能;23.改善皮膚油份功能;24.調節(jié)腸道菌群功能;25.促進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示例:
食品包裝標簽上采用文字描述介紹產(chǎn)品或產(chǎn)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打“擦邊球”。例如:①“天山雪蓮飲品”描述介紹“養(yǎng)氣、養(yǎng)顏、養(yǎng)血功效”。②“鹽焗雞爪”描述介紹“軟化血管,美容,雞爪中含有四種蛋白質成分,能夠有效抑制高血壓。”③"紅棗膏"描述介紹"《本草綱目》記載:紅棗性溫、味甘、無毒,能補脾養(yǎng)胃,健運中氣"。
包裝標簽上印制人體器官圖形,使消費者產(chǎn)生該食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聯(lián)想。
GB7718 3.7
標準條文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條文理解
本條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附著或結合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附著或結合牢固的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消費者可以直接獲取食品標簽的信息。
示例:
將食品標簽放在食品儲運包裝里,讓零售商自己去貼。
食品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等部分標簽信息印在合格證上,將合格證置于預包裝食品的包裝內部,與食品直接接觸。如:部分茶葉產(chǎn)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用不干膠單獨補貼食品生產(chǎn)日期。
說明產(chǎn)品特征、產(chǎn)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chǎn)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不應分離約束的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從時間點來說,其終點應該在銷售行為發(fā)生后,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可分離。
GB7718 3.8
標準條文
3.8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shù)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jīng)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wǎng)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條文理解
3.8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文字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裝飾性的文字可以使用藝術字。
本條所指商標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
“規(guī)范的漢字”指《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guī)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shù)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拼音”是指漢語拼音,拼音必須與漢字同時使用,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漢語拼音拼寫時應遵循《漢語拼音方案》。
少數(shù)民族文字是指蒙語、藏族和滿語等語言文字,少數(shù)民族文字必須與漢字同時使用,但對大小無要求。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jīng)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wǎng)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jīng)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wǎng)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外文”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的外文。中文與外文有對應關系的標簽涵蓋兩種情況:一是除中文外同時標示一種或多種外文;二是原始標簽為外文,后加貼中文標簽。
在國內生產(chǎn)的、非供應中國境內市場的食品標簽上的外文不在本條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
中文繁體標簽可參照本條執(zhí)行。
示例:
使用了外文或繁體字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拼音或外文字體大于相應的中文字體。
GB7718 3.9
標準條文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條文理解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根據(jù)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當標簽上使用斜體時,計算字體的垂直高度。判斷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時,原則上,漢字高度以同一字號字體中的上下結構或左右結構的漢字判斷為準,不以結構扁平的獨體字、包圍或半包圍結構的漢字判斷。
問題示例:
利用熱縮膜制作的標簽,在設計時未將字符適當放大,造成成品標簽熱縮包裝后字符高度縮小達不到標準要求。
GB7718 3.10
標準條文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條文理解
本條是對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即當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作為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
最小銷售單元是指銷售時不再拆分的計價單元。可以是一件預包裝食品,也可以是幾件預包裝食品的組合。
“含有不同品種”是指銷售單元包含多個獨立包裝食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內容物不同。此時,應當分別在最外層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信息可統(tǒng)一標示。
“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此時,外包裝的標簽也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標示。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應按GB 7718-2011的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識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tǒng)一標示,例如一個生產(chǎn)廠家的不同品種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可只需標示一次。當來自不同生產(chǎn)商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組合包裝成一件預包裝食品時,應分別如實標示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生產(chǎn)商信息,并同時標示該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包裝時的生產(chǎn)商信息。作為贈品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規(guī)定,可以標注“贈品”、“非賣品”等類似字樣。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應對非食品進行標示,明確其非食用。
如內含的獨立包裝不可單獨銷售,可不對獨立包裝進行分別標示,僅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標簽內容,建議明示“不得進行拆零銷售”。內含多件散裝食品的預包裝食品,大包裝應按GB 7718-2011規(guī)定進行標示,其內的小包裝食品是否標示和如何標示上可由企業(yè)自主決定。
組合裝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應與內含的每件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一致。如:生產(chǎn)日期標簽標示不一致,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生產(chǎn)日期標示為180天,內包裝標簽生產(chǎn)日期標示為半年。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chǎn)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chǎn)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產(chǎn)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非食品包裝標示應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SB/T 10514-2008《食品用脫氧劑》標準規(guī)定,產(chǎn)品內包裝(單片小包裝)應印有產(chǎn)品名稱,并印有醒目的“不可食用”字樣或警示圖標。鐵系脫氧劑應印有“不可微波” 或意思相近字樣。如月餅包裝中的干燥劑(脫氧劑、保鮮劑)。
GB7718 3.11
標準條文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條文理解
本條也是對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是3.10的補充條款,是針對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的情況做出的規(guī)定。
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應首先保證外層包裝表面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內包裝是否標示由企業(yè)根據(jù)產(chǎn)品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即消費者在購買時充分閱讀外包裝表面文字圖形符號就可以獲取應知悉的信息。
當外包裝物為透明材質或鏤空等形式時,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或可以通過改變組合包裝內預包裝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識別內包裝上的標示內容時,則可以無需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上已經(jīng)標示的內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裝情況,還有些預包裝食品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如常見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這類外包裝在銷售場所容易被消費者開啟,消費者可以通過開啟外包裝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并且在了解內包裝標示內容后,外包裝能夠恢復開啟前的狀態(tài),也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易于開啟指在封口處沒有不干膠或其他的封口措施,可以直接打開,并且重新蓋上后不影響二次銷售。
禮盒易于開啟,外包裝上可不再重復標示
常見問題:
外包裝不易開啟、不能透過外包裝或通過改變組合包裝內預包裝食品的位置清晰地識別內包裝上標示的內容,而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