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執法方式,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總結全國食品安全執法實踐,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起草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附件1)、《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附件2),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修改意見,并于2024年3月9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處罰依據 |
免罰條件 |
1 |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 |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2 |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改正; 4.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
3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 |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 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其中之一的;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4 |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不合格項目不屬于農業農村部《禁限用農藥名錄》和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農獸藥; 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 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5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3.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 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6 |
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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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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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7 |
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主體生產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規定或食品經營主體經營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1.屬于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2.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8 |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注: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處罰依據 |
免罰條件 |
1 |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不合格項目不屬于農業農村部《禁限用農藥名錄》和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農獸藥; 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2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能如實提供食品合法來源; 3.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食品未售出;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 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3 |
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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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能如實提供食品合法來源; 3.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4 |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1.屬于食品經營環節; 2.能如實提供食品合法來源;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