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委外生產業務的運作和管理(以下簡稱代加工),確保被委托工廠達到國家規定和公司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要求,能夠生產出質量穩定的合格產品。
2 范圍
按照公司的技術、質量、成本要求等組織生產的產品,其生產制造過程的管理。
3 職責
3.1質量部負責委外生產業務的統籌規劃工作;
3.2公司技術中心負責委外生產業務品牌授權、品牌審核及監督管理;
3.3公司外聘律所負貴委外生產業務相關合同審核,負責向違約合作方發送律師函,提起訴訟等法律相關工作;
3.4公司檢測中心負責產品及原材料質量檢測,參與工廠資質審核及現場驗廠;
3.5公司市場部或業務部負責委外生產業務的運營,包括項目立項、項目方案實施運營,項目產品銷售推廣,生產廠商和經銷商洽談及管理等;
3.6質量部負責對生產廠商資質審核、原材料及產品質量標準擬定及檢驗驗證、產品驗收、產品外包設計審核、參與驗廠等質量相關工作;
3.7生產部負責生產廠商驗廠相關工作,進行調研考察,生產過程查驗,參與生產廠商資質審核、產品驗收等工作。
4 定義
4.1 OEM工廠:指采購方不直接生產產品,利用掌握的關鍵核心技術負責產品設計和開發,自己控制銷售渠道,委托其他廠家生產的方式;
4.2 ODM工廠:指采購方委托制造方提供自研發、設計到生產的全部服務,由采購方負責銷售的生產方式。
下面統稱為代加工工廠
5 程序
5.1 代加工工廠的開發
5.1.1在對代加工工廠的開發中,委外生產運營管理部人員負責《OEM/ODM項目立項申請書》、《委托生產申請表》和代加工工廠簽訂合同協議。
5.1.2在對代加工工廠的開發中,委外生產運營管理部人員負責要求供應商提供《委外生產廠商基本情況調查表》。
5.1.3技術中心人員負責代加工產品技術工藝準備。
5.1.4質量部人員負責確認產品檢驗標準。
5.1.5質量部和檢測中心人員負責代加工的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并出具監督檢驗報告。
5.2 代加工工廠的評價與再評價
代加工工廠的評價與再評價流程參照《受托生產企業審核評分細則》《受托生產企業審核得分表》,同時也必須滿足(5.3條代加工工廠的管理及生產過程控制)的要求。
5.3 OEM/ODM工廠的管理及生產過程控制
5.3.1生產計劃的編制和管理
5.3.1.1委外生產運營管理部人員根據市場部的需求、生產計劃完成情況、成品庫存、代加工工廠生產能力及生產狀況等編制代加工成品的生產計劃或生產通知單,與代加工工廠確認后實施。
5.3.1.2 代加工工廠應嚴格按生產計劃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供貨,當生產計劃因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時,由生產部采購人員負責組織與代加工工廠進行協商,下達新的生產計劃確認后實施。
5.3.2 代加工運行控制及生產過程控制
5.3.2.1 市場部或業務部人員負責對代加工工廠合同、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5.3.2.2為保證生產計劃的完成,質量部和檢測中心人員負責對代加工工廠生產過程進行監控,監控內容主要包括:產品一致性、關鍵崗位人員的確認、生產設備維護保養的確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確認、產品工序流轉與過程檢驗記錄、不合格品處理情況、成品一次交驗合格率情況、原材料的進貨檢驗報告、成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成品的入庫單等。
5.3.2.3過程的確認管理
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需要變更時,代加工產品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技術要求、參數、供應商等)發生變更時,相關部門提供確認報告,并報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進行變更及批量生產。
5.3.3 代加工產品的質量監督
5.3.3.1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產品原材料入廠過程檢驗及 生產過程檢驗,由合作廠商根據其質保體系要求和公司要求進行控制,公司應對生產廠商的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進行檢查和驗證,由質量部及檢測中心人員定期進行抽查,采取自行檢驗或聘請笫三方檢驗機構方式,原則上每季度至少一次抽查和驗證。質量部定期對驗貨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
5.3.3.2成品現場驗貨由質量部會同生產部視情況到合作廠商或產品驗收現場進行現場驗貨,按照相應的成品檢驗標準進行現場驗貨,將結果記錄在《委外生產產品驗貨記錄》,并定期對驗貨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當產品驗貨報告有質疑時,對于不影響產品質量情形,可通知生產廠商進行返工后重新驗收;對于影響產品的質量的情形,應做退貨處理。
5.3.4數據分析
代加工工廠每月質量統計分析發現的不合格或潛在的不合格,質量部及檢測中心人員視需要簽發“糾正/預防措施單”,同時負責督促代加工工廠制定糾正或預防措施并實施,驗證實施效果。客訴管理人員每月對市場反饋信息進行統計,由質量部及檢測中心人員根據質量問題的性質進行整改。
5.4品牌管理
5.4.1委外生產業務運營中對公司商標品牌的使用,按公司相關制度授權,未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商標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5.4.2為防控品牌風險,原則上品牌使用申請授權商標必須為己注冊商標,使用類別依據《品牌使用規范》執行。技術中心對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的行為;
(二) 使用在商標注冊證核定或雙方約定的商品范圍內;
(三) 符合公司商標商號管理規定;
(四) 嚴格按照商標標識大小比例的文字、圖形使用,不得擅自改動商標的文字、圖形;
(五) 未經同意不得許可其他人使用;
(六) 未經許可不得就許可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標志、其他名稱、記號或文字或任何包裝、商業外形、彩色圖案或設計 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申請任何權利注冊。
5.5 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例》處理:
(一)未經審批同意,擅自開發并實施運行項目的;
(二)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合同協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6 相關文件和記錄
《OEM/ODM項目立項申請書》
《委外生產申請表》
《委外生產廠商基本情況調查表》
《受托生產企業審核評分細則》
《受托生產企業審核得分表》
《委外生產產品驗貨記錄》
《使用管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