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新華東街分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新華東街分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40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因落實經營制度不嚴格,導致冰鮮三文魚魚腩的儲存條件未達到要求,進而出現菌落總數超標的問題。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線索后,及時啟動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在天津市市場監管部門配合下,迅速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督促當事人開展嚴格自查及時整改問題,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2023年7月5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源線索,反映當事人涉嫌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的食品“泥河灣 有機薏仁米”。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泥河灣400克有機薏仁米”執行標準上的保質期(12個月)和食品包裝標注的保質期(18個月)不一致,且未記錄食品采購臺賬,構成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7.3萬元,違法所得54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此案是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鐵拳”行動的典型案例,也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個最嚴”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的具體表現。此案查辦過程突顯了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的重要性,通過與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協作配合,對本案定性及違法事實認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有效推進了案件查辦。
根據上級交辦案件線索,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市場監管局對邢臺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用尖莊、五糧醇等酒二次灌裝至其循環回收的1618五糧液品鑒酒空瓶中,并通過網絡銷售平臺從天津購進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糧液品鑒酒369瓶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信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侵權1618五糧液品鑒酒及空瓶,并處罰款17.5萬元。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根據信都區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案件線索,依法對銷售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的天津某企業進行了查處。
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轉來的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石家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貢菜(醬腌菜)經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抽樣檢測,苯甲酸鈉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靈壽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該公司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貢菜(醬腌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靈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沒5.03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為延長食品保質期、提高色澤口感,在食品制作過程中鋌而走險,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使其生產的食品存在潛在危害。以上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在日常監管中不易被發現、認定,對案件查辦帶來一定難度。本案中,河北省、北京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依法認定、查處其違法事實,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超出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調味料。經查,該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已注銷,不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該款調味料是劉某冒用其廠名廠址生產。劉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香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沒5.84萬元的處罰。
本案中,河北省、天津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廣泛摸排、快速行動,及時控制住違法行為和問題產品,有效避免了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充分體現了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在跨區域案件查辦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河北省張家口市市場監管局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關于河北某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違法線索。經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該公司存在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陽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處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沒5.16萬元的處罰。
近年來,京津冀三地積極開展區域執法協作,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發現案源及時移交,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快速響應,僅用時15個工作日便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處罰,依法保護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5.08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4日,武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河北省廊坊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產調味醬(生產日期2023年3月18日、規格9.55kg/桶、商標濃味源+圖形)26桶,截至案發已全部銷售,銷售單價為130元/桶。經排查,因該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當天生產調味醬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添加過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領域是京津冀市場監管執法協作的重點領域。本案中,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廊坊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橫向協同,對涉案生產企業開展聯合檢查,共同守護京津冀三地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新華東街分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40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冰鮮三文魚魚腩”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2023年1月13日,當事人從天津某有限公司購進2023-01-13批次的“冰鮮三文魚魚腩”12盒,而后于當天配送到門店冷庫。上述產品在出庫、配送等過程中,因頻繁開關冷柜門導致存儲條件未達要求。涉案產品銷售價格為 95元/盒,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合計11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因落實經營制度不嚴格,導致冰鮮三文魚魚腩的儲存條件未達到要求,進而出現菌落總數超標的問題。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線索后,及時啟動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在天津市市場監管部門配合下,迅速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督促當事人開展嚴格自查及時整改問題,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五、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472元,并處罰款7.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5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源線索,反映當事人涉嫌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的食品“泥河灣 有機薏仁米”。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泥河灣400克有機薏仁米”執行標準上的保質期(12個月)和食品包裝標注的保質期(18個月)不一致,且未記錄食品采購臺賬,構成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7.3萬元,違法所得54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此案是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鐵拳”行動的典型案例,也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個最嚴”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的具體表現。此案查辦過程突顯了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的重要性,通過與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協作配合,對本案定性及違法事實認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有效推進了案件查辦。
六、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北邢臺某商貿有限公司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根據上級交辦案件線索,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市場監管局對邢臺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用尖莊、五糧醇等酒二次灌裝至其循環回收的1618五糧液品鑒酒空瓶中,并通過網絡銷售平臺從天津購進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糧液品鑒酒369瓶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信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侵權1618五糧液品鑒酒及空瓶,并處罰款17.5萬元。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根據信都區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案件線索,依法對銷售假冒1618五糧液瓶蓋及相關配套組件的天津某企業進行了查處。
本案由市場監管總局交辦,河北省與天津市多部門密切配合,省、市、區三級市場監管部門聯動,公安、市場、郵政等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對假冒品牌白酒違法行為進行了跨區域全鏈條打擊,有效震懾了跨區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七、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石家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貢菜(醬腌菜)案
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轉來的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石家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貢菜(醬腌菜)經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抽樣檢測,苯甲酸鈉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靈壽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該公司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貢菜(醬腌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靈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沒5.03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為延長食品保質期、提高色澤口感,在食品制作過程中鋌而走險,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使其生產的食品存在潛在危害。以上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在日常監管中不易被發現、認定,對案件查辦帶來一定難度。本案中,河北省、北京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依法認定、查處其違法事實,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超出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調味料。經查,該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已注銷,不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該款調味料是劉某冒用其廠名廠址生產。劉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香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沒5.84萬元的處罰。
本案中,河北省、天津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廣泛摸排、快速行動,及時控制住違法行為和問題產品,有效避免了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充分體現了京津冀執法協作機制在跨區域案件查辦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九、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北某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案
河北省張家口市市場監管局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關于河北某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違法線索。經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該公司存在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陽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處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沒5.16萬元的處罰。
近年來,京津冀三地積極開展區域執法協作,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發現案源及時移交,張家口市陽原縣市場監管局快速響應,僅用時15個工作日便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處罰,依法保護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十三、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5.08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4日,武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河北省廊坊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產調味醬(生產日期2023年3月18日、規格9.55kg/桶、商標濃味源+圖形)26桶,截至案發已全部銷售,銷售單價為130元/桶。經排查,因該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當天生產調味醬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添加過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領域是京津冀市場監管執法協作的重點領域。本案中,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廊坊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橫向協同,對涉案生產企業開展聯合檢查,共同守護京津冀三地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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